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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

  

  1.2 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实施的可行性


  

  有些学者认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未必有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想要举证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是否是自主、和平、公然、持续的占有是十分不易的,在举证上存在着很大的难题。因此,实施取得时效制度缺乏现实的可行性。


  

  1.3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狭隘


  

  大多数人认为,取得时效对于动产或许还有一定意义,但对于不动产就毫无意义而言。因为法律已经对不动产规定了登记制度,再去适用取得时效就没有必要了。因此,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2.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


  

  2.1取得时效制度没有背离公序良俗


  

  取得时效制度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其出发点的,取得时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即是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和平地、自主地、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恶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财产,这就不存在鼓励哄抢财物和违背中国传统美德的问题。


  

  2.2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没有取得时效,许多产权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财产关系归属不清,经常发生纠纷。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有诉讼时效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如无取得时效制度,会出现一方已基于消灭时效的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使物之所有处于不确定状态。取得时效可以“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促进社会资源之利用。


  

  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十分赞成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我认为,构建此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开头提到了灾后的涉法问题,灾难过后会留下很多不明的财产,因原物主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关于如何处理这些财产,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归还失主。《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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