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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

浅析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n real sense


任洋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由灾后涉法问题,引出取得时效制度,借以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此制度的讨论,继而阐述我对于此问题的观点,即应该尝试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并分析了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以一管之见,浅谈我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善意取得
【全文】
  

  近日惊闻日本发生了9.0级大地震,不禁扼腕惋惜,联想起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几场灾难。悲伤之余,更引发了我对某些灾后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探析。


  

  曾看过一篇关于日本震后社会秩序的报道[1],记者叙述这一次大地震发生以后,让人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日本社会在如此大的灾难面前是井然有序的,无论从民间还是到政府,都在有条不紊地救灾。然而,在救灾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对于大量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的处分,就是一个难题。好在《日本民法典》[2]规定了对于善意占有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等,持续达到一定的期间,可以由占有人取得该财物。有此规定,即可避免由于所有人不明引发的物权处分之争。在《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中,也有相应的关于取得时效内容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目前还尚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对于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解决中也遭遇了一些瓶颈和难题。


  

  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和消灭时效制度。其中,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体系上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对于我国到底应不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理论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一.关于我国应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


  

  1.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


  

  1.1 取得时效制度有碍于传统美德


  

  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可能会对诸如哄抢、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起到默许甚至是鼓励的作用,这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不符合业已形成的“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观念。这是否定者的最主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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