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诉称:2011年7月8日,张三在长沙市解放中路寻租门面,看到解放中路XXX号门面张贴了转让通告,随即与门面经营者王五进行咨询,达成了口头协议:门面转让费135000元,每月租金14800元,本月18日将空门面交付,门面可以转租。王五另外约时间协助张三与房东李四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张三交付王五定金1万元,王五当即开出定金收据并写明上述约定内容。2011年7月13日,应王五之约,张三(乙方)与李四(甲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将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XXX号甲公司门面一间(房屋使用面积约1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服装),租期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月租金为14800元(误写为28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28000元(误写为14800元)。李四提出,到2011年年底的租金,王五已经按月14600元交付给李四了,故张三可付给王五,但下半年租金每月要涨200元,直接付给李四。最后定为半年涨价合计1000元。尔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李四29000元(押金28000元、涨价租金1000元),付给王五人民币203840元(门面转让费125000元、五个月零12天的门面租金78840元),王五当即出具了款项为203840元的《收条》。2011年7月18日,张三接受门面后对门面进行了装修,共花去装修费16000元,并将店名由“XXX店”改为“XXXX店”,进行实际经营,并着手办理工商登记。可是李四送来自称是假的与甲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和2010年度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一页。此时,张三才怀疑李四不是甲公司的人,不是房东,也才意识到已经被三被告欺骗上当。到了2011年9月13日,甲公司派人上门送达《致甲公司门面经营户的通知》一份,要张三填写《甲公司门面承租情况表》一份,并告诉张三说李四无权转租门面,甲公司对李四的转租行为不予认可,这时张三才确切知道了自己被李四、王五欺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涉案房屋的真正房东是甲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张三认为,李四、王五明知房屋是从甲公司承租而来,无权单方面转租和转让,却将门面转租转让给张三,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也是一种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未经权利人甲公司追认的无效行为。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费口头协议和书面承诺均无法律效力。同时,张三已经付出的费用高达214840元,按18平方米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每天支付租金高达73.6元,是类似地段一般门面租金的10至20倍,这也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合同及协议。综上所述,不管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法律后果都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为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一、撤销张三与李四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撤销张三与王五之间的门面转让协议;三、判令李四返还张三门面租金1000元、押金28000元,合计29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暂计200元);四、判令王五返还张三门面转让费及租金203840元、定金1万元,合计21384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暂计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