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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的法源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进行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行政诉讼,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有动力要求人民法院审查作为法源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诉讼是经常性的,因此这种审查的作用十分巨大。


  

  (三)改革执法体制,完善综合执法体制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经常会出现争夺权力的现象,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执法法源的冲突,但也与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改革现有的行政执法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执法法源冲突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但我国各级国家机构不断膨胀和人浮于事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行政执法的各种乱象也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因此,只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把各部门大致相同的职能合并起来,集中行使行政职权,才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弊端。《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这样做尽管没有改变行政执法法源冲突的客观现实,但是由于执法主体和处罚权相对集中,原有执法依据由同一个机关行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作者简介】
徐加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叶青主编:《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28-23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205页。
参见金自宁:《再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公法研究》(第八辑),第115-131页;吴鹏:《中国行政法法源理论的问题及其重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叶必丰:《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至于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法院无权宣布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下文将有论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第36条
当然,从实践来看,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有的学者认为记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参见刘莘主编:《国内立法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刘莘主编:《国内立法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6-37 页。
上海市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非常重视,取得了很大成绩。参见叶青主编:《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参见《河南省人大有关负责人指出洛阳中院的行为严重违法》,http://news.sina.com.cn/c/2003-11-08/11102095286.html,2012年2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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