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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有限法治

  

  (3)之后,北窑湾煤矿曾向陕西国土厅的上级行政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陕西省人民政府对此复议申请的态度和陕西国土厅对更正申请的态度如出一辙。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但陕西省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因此等不予答复的不作为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有限法治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内亦大行其道。


  

  (4)在2005年榆林中院对此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后,陕西国土厅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这是陕西国土厅的又一次固守有限法治的表现。


  

  (5)2006年陕西国土厅向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国土厅向李钊颁发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面对陕西高院的生效裁定,陕西国土厅再一次以有限法治的态度处之,坚决不予履行陕西高院的裁定。


  

  在以上五个环节中,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拒绝有限法治,严格执法,那事情都不会发展到如今这个田地。但有限法治像是成了我们行政机关的最高法律和信仰宗教,对它始终奉行不逾,最终使法院判决斯文扫地,司法毫无权威可言,法律尊严丧失殆尽。“司法权性质的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权威效力’,而普通行政人员发出的文书始终不可能有这样的权威效力。”[29]但在行政机关厉行有限法治的当下我国,现实恰恰相反,具有权威效力的不是法院的司法权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限法治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普遍蔓延,结果当然是有限法治成为当下我国真实的法治生态。政府行政公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人民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完全法治与我国似乎是渐行渐远。


  

  原本属于陕西横山县波罗镇樊河村集体所有的年产价值数亿元的煤矿被陕西国土厅变更给了李钊个人,[30]就是陕西国土厅有限法治的“杰作”。而2010年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导致87名矿工和村民受伤的“7·17事件”亦是陕西国土厅有限法治的“遗产”。直面此等有限法治催生的种种不幸,我们该何去何从呢?毫无疑问,解铃还须系铃人。有限法治源于是我国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行政,要治理它还只能依赖于行政机关自己自觉地、有意识地改革其行政思维和执法方式,逐步将其行政行为完全置于法律规范的轨道上来。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实质展开的当下我国,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履行以及对人民意见的吸纳都是有选择性的,因而法院和人民在推进行政法治上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脆弱的。当然,我们人民不能因行政机关厉行有限的法治行政而放弃对完整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在我国现行的政治生态下,人民自身坚定并不断强化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最终能推动行政机关放弃有限法治而选择和接纳政府公权力受到制约的宪政之治。在终极意义上,决定政府行政走向的应该是我们人民的观念和态度。当绝大多数人民把行政公权力必须接受法律控制的宪政之治视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时,行政机关选择有限法治的空间就大大缩小而最终不能不放弃有限法治。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在资料收集方面杭州师范大学范忠信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襄助甚巨,特此鸣谢。
参见《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热议》,《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
参见黄秀丽:《最大问题是公权力滥用》,《南方周末》2011年1月20日;双华斌、万玉凤:《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中国教育报》2010年1月24日。
参见王国强:《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 称判决不利于社会稳定》,《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1日。
参见杨万国:《重庆农户索赔案法院判决前接政府“敬告函”》,《新京报》2010年6月28日。
我国现行宪法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何人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参见张广荣:《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性质与权利流转》,《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关于这种特别程序的研究可参见时颖:《矿产资源流转中的国有资产保护困境与调整——以采矿权流转为视角考评》,《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余晓龙:《试论二级市场中采矿权流转制度——以采矿权性质为视角的研究》,《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参见马怀德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行政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40页。
参见郭道晖:《对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的质疑——关于享有与行使权利的一点法理思考》,《法学》1997年第11期。
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资格后,方予批准”,第十三、十四条对分别对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私营矿山企业及申请个体采矿作了同类性质的要件规定。
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章剑生:《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以工商企业登记为例》,《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参见胡建淼、汪成红:《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参见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横行初字第11号。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9页。
参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榆行终字第4号。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榆行终字第4号。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榆行再终字第36号。
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册),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72页。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何兵、潘剑锋:《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505 U.S. 833,866(1992).
杨建顺:《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参见王文志、肖波:《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 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经济参考报》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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