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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有限法治

  

  《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上的此等规定,皆要求案件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法院的司法判决,它们是保障司法判决既判力的法律规范,是捍卫司法判决尊严和权威的强制性规范条款。陕西国土厅不履行陕西榆林中院的生效判决和陕西高院的生效裁定,就是明显违反上述宪法、法律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是可以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陕西国土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的。但自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身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但人民法院因此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案件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则极为罕见。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现实,我国法院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由此而遭遇堪称史上最大的挑战。


  

  我国学者曾指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意味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就原告以起诉的形式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诉讼物)作出的判断一旦确定,便拘束其后的诉讼,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禁止当事人提起再审,禁止当事人提出与确定判决内容不同的主张,禁止法院进行与确定判决相矛盾的判断。简而言之,所谓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就是禁止纷争反复的效力。”[27]但我国的行政法治现实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判决既判力在当事人尤其是行政机关当事人身上难以真正发生确定力和拘束力,所以,现实中案件纷争出现反复就几如家常便饭、见怪不怪了。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中的北窑湾煤矿案就先后经历了陕西榆林中院的两次终审判决、陕西高院的终审裁定和陕西国土厅对陕西高院终审裁定的否决等几个反复过程。如此的反反复复,所谓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就几乎是一个神话传说了。


  

  六、有限法治及其出路


  

  陕西国土厅不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高调邀请法学专家、裁定本案的法官和本案原告当事人共同举行所谓的“协调会”,并协调会议的名义否决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陕西国土厅举办这样一个否决法院判决的“协调会”的行为,是如此的离谱、离奇以及如此的超出社会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以致于我们都很难定性它的这种行为。它显然算不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亦毫无疑问不属于一种司法判决行为,那它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我们不得而知。毋庸置疑的是,陕西国土厅的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断定它违法的法律根据倒是不少,比如,它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之规定。


  

  行政诉讼是确保行政法治和法治行政的一个终极筹码,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张王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对作为案件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性审查来控制行政越权和行政专断,以此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实现其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使命。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态,更能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尺度和标杆。因为它是直接审查和有效制约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部门的控权性诉讼,行政诉讼存在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手上的公权力是有限而非无限,是受法律制约而非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同这样的行政法认知,即“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及时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28]


  

  但有了行政诉讼和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仅仅是迈向法治行政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随后的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尤其是对作为行政机关的当事人能否产生既判力才是更为关键性的一步,这一步走得如何才真正决定着行政法治的实然状况和法治国家的实然发展水平。但不幸的是,陕西国土厅召开不是法院合议庭但效力胜似法院合议庭的“协调会”这一事件,就充分证明我国的法治行政委实遭遇到了来自政府行政公权力的重大阻碍,行政法治之路依然艰难曲折、任重道远。陕西国土厅的这一否决事件铁铮铮、硬朗朗地表明,我国当下的法治生态是一种屋檐下的法治,是在行政公权力面前难以抬头甚至不得不低头的法治,是法院判决既判力有限而非政府公权力有限的有限法治。


  

  值得吾人注意的是,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本身就是由一系列行政机关厉行有限法治行为所酿成的结果。


  

  (1)该事件起因于北窑湾煤矿案,而此案则因陕西国土厅的行政许可变更而起。涉及采矿权的行政许可变更,无论从哪个视角来考量,行政部门在审查时都应该对此变更申请予以严格的实质审查,而不能简单地予以形式审查。但陕西国土厅一方面既未严格审查申请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而得来的虚假变更申请材料,另一方面又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即许可变更之前通知行政许可变更所涉及的利益第三人——北窑湾煤矿。如果陕西国土厅在此起行政许可变更过程中做到严格的依法许可而不是像事实上那样有限地依法行政,事情何以会走到否决法院判决这一荒诞田地呢?


  

  (2)北窑湾煤矿得知其采矿许可证被变更后一再请求陕西国土厅更正其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行为。但陕西国土厅对北窑湾煤矿的更正请求始终行政不作为、置之不理。此乃陕西国土厅在此事件中第二次选择有限法治,它本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受《行政许可法》拘束的恣意的非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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