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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及相关概念分析

  

  在民主制度下,通过民主讨论、商议进行决策的制度,其本身必然包含了言论自由的要求,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实行民主。公民在选举中的言论自由,包括在全民公决、全民讨论等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中的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政治性的言论自由,它是言论自由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与商业性的言论自由、文化性的言论自由、私领域的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这种言论自由是不受言论本身的内容限制的。在民主国家,人们在讨论国家和社会事务(包括选举公职人员)时,人人有平等参与的权利,在参与中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虽然可能每个人的发言会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每个人发言之前要经过会议主持人的许可,但这种为了有效商讨、有序议事而维护会议秩序的措施本身是经过大家讨论共同决定的,而且无疑是明智的。言论自由“并不保护没有节制的废话。它并不要求,不论什么场合,每一个公民都要参与公共讨论。它甚至不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讨论。”如果20个公民观点一致,那么由他们中的某人向会议宣读他们一致同意的发言稿即可,而其他19人在会议上“再次宣读同样的发言稿,就是荒唐可笑的,违反规则的。”“关键之处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说话,而是每件值得说的事情都可以说出来。……每一种已知的不同观点都有且只有一段表达的时间。但是无论怎样安排,都必须符合一个重要的原则——用否定的方式来阐述,就是,不应拒绝倾听任何政策建议。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意味着,可以基于其他理由禁止一个公民说话,但是不应因为他的观点被认为是虚假的或危险的就禁止他说话。”[19]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生活中的言论是应当充分自由的,这种自由并不是说各种观点和意见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不顾议事规则的任意表达,而是指保障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都应当有平等的表达机会,不能压制某些言论不让其表达,也不应给予某些言论较长的表达时间而给另一些言论很短的时间表达。言论自由并不是“任何人想说就说,想在什么时候说就在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谁就说谁,想对谁说就对谁说。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都会基于常识否认这种绝对权利的存在。”[20]民主议事中实行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使投票者尽可能地明智”,而为了保证他们能够明智地投票,就需要让他们在投票前了解所有情况,倾听所有观点,“只要时间允许,所有与问题有关的事实和利益都应当在会议上充分、公平地展示出来。事实和利益的展示必须使人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明智和可行。”[21]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认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压制公共讨论中的言论自由才是可以的,即“紧急状态”。因为此时“言论自由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祸患是如此紧迫以致来不及充分讨论就会发生,……倘若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穿谎言和谬误,得以用教育的方式防止祸患,那么补救的办法就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的缄默。只有紧急情况才能证明压制的正当性。”他实际上是在说,“危险并不能证明压制的正当性”,民主国家的人民“不害怕任何观念”,不会因为某些观点“危险”就拒绝倾听,“只要我们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去考虑它。”[22]因此,各种观点(而不局限于主流观点、正统观点、权威观点)的充分表达,是选举等民主议事过程中言论自由的精髓所在。


  

  六、言论自由与创作自由


  

  “创作自由”在各国宪法中的表述不完全相同,它通常包括学术自由、艺术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如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据《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规定了“学术自由”的国家有34个,占23.9%,规定了“艺术自由”的国家有17个,占11.9%,如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有自由从事艺术、科学教育和研究的权利。教育自由应忠诚于宪法。”希腊宪法16条第1款规定:“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国家应鼓励和促进它的发展。学术自由和教育自由必须忠诚于宪法。”泰国宪法第42条规定:“学术自由受到保护。但不得与公民的义务相违背。”意大利宪法33条规定:“艺术与科学自由,以及艺术、科学教育自由。”厄瓜多尔宪法144条规定:“科学研究、艺术创造及其成果的公开发表是自由的。”[23]


  

  在现实生活中,“创作”往往是某部分公民的行为,真正能够实行创作的通常是少数人,但“创作”作为一项“自由”是属于所有人的。“创作自由”要求国家和社会对所有人都敞开创作的大门,对一切可能的创作都予以鼓励倡导,提供方便,而不允许干涉、禁止。至于是否能够创作、有没有能力创作不是宪法所关心的问题,宪法只是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有创作的“自由”——按他们自己的意愿、兴趣去创作,最大可能地发挥出他们自己的创造力,而不是为他们确定创作内容,指定创作方向,让他们在某种框架内创作,要求他们的创作必须“为……服务”,更不能强制他们创作,创作自由包括选择不创作的自由,正如言论自由包括选择发表言论和不发表言论一样,自由本身都包括了不作为的自由。在创作领域,实行的是自由原则而不是多数决的民主原则,在该领域“应该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这是一个“基本原则”。[24]国家对某些领域的管理如军事、国防、治安、交通等,可以而且应该较多地运用强制的手段,而对另一些领域如文学、艺术、教育、科技、文化、学术等,则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直接用强制手段介入,而允许个人在这些领域享有充分的自由。在这里不能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或多数服从少数,也不宜用行政的方式直接管理,而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创作自由,创作自由属于每一个个体,是个人的权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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