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媒体不给公民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提供平台,那么公民们就只能街谈巷议,小道消息满天飞。而小道消息虽然也是一种言论传播的渠道,但它很难像新闻自由那样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法律可以规范新闻自由,但很难规范街谈巷议。街谈巷议也不完全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个人,而街谈巷议的主体是许许多多无名氏;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公民要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而街谈巷议由于没有具体的主体,因此即使严重失实,也难以追究或制裁。街谈巷议的盛行往往与没有新闻自由有直接关系,公民们的言论需要表达,既然不能在报刊上公开表达,就只好屈就于街头巷尾的表达。从历史上看,当街头巷尾的表达成为社会舆论的主要表达渠道时,它有可能是革命的前兆,这对表达者和压制表达者、进而对整个社会都是非常不利的。历史已经证明,禁止人们发表言论,禁止媒体报道事件真相,只会更加激起人类的好奇心,使持异议者“更坚持社会的基础已经腐朽的信念,和更狂热地寻求发表他信念的别的方法。恐怖并不能改变意见。一方面,恐怖只能加强那种意见;另一方面,恐怖只能使意见的实质成为大家都注意的问题,而他们原对这意见是毫不注意的。当美国海关认‘老实人’为猥亵小说而加禁止的时候,却引起了本来只知其名的成千成万读者的顽强的好奇心。当英国政府在1925年以煽动罪控诉共产党人的时候,由于每天审判的报道和社论对于此案结果的讨论,使在别的情况下原来不愿麻烦去知道什么是共产主义的无数读者都知道了共产主义的原理。……到现在为止,没有一种禁止的方法不使被禁止的东西反而比其他任何方式更能获得广大的流传。”[12]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所追求的秩序是自由基础上的秩序,而不是牺牲自由的秩序,如果为了秩序而完全牺牲自由,那将脱离宪政的轨道而滑向专制。在专制体制下也可能有新闻报道,但没有新闻自由,而没有新闻自由的新闻报道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客观、真实既然是新闻的生命,那么,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就意味着新闻的窒息和死亡。总之,言论自由意味着公民不仅可以发表言论,而且这种言论应该是自由的,即他们可以就各种事务发表各种言论,只受法律的规范而不受强权的管制。新闻自由意味着媒体在报道新闻和反映公民意见时应该是自由的,即客观、公正、真实地加以报道,只受新闻职业的约束(包括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而不受权力的支配。
四、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
出版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并不一定表达思想和意见,表达思想和意见的是其出版的文字(包括绘画、音乐、摄影等),出版只是帮助实现其思想和意见的手段。没有出版自由,公民的言论将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传播,如口口相传、手抄本、打印稿等,而出版行为则极大地传播了公民的言论,它不仅将公民的言论广泛地扩展开来,而且使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正当化、合法化。[13]
公民有出版行为并不等于公民有出版自由,在出版业已经相当发达的现代社会,完全禁止公民的出版行为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是不可能的。公民总是在出版一些他们的文字,但这些文字也许是经过严格审查后才出版的,甚至可能是被授意写作的,这样的出版行为就不能视为出版“自由”。因此出版自由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出版行为,二是有出版的自由——出版什么,何时出版完全由出版人和出版商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至于官方的出版行为,如大规模地编写、出版有关宣传材料或官方认为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书籍等等,这种出版行为与权力密切相关,而与权利无涉,出版自由是公民(包括法人)的自由,而不是政府的自由,因此尽管政府也可以有出版行为,这种行为也可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它们不属于出版自由的范畴。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虽都是公民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但形成文字的思想和意见往往要比一般的言论更成熟,往往经过了表达者更长时间的深思熟虑。[14]书籍是“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等于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珍藏了起来”,[15]因此通过出版途径而发表的意见往往比一般言论发表的意见更多地体现了人类思想中的智慧和精华。[16]同时,由于口头发表言论时可以借助形体、声音、表情、动作等,因而可能更有煽动性,更富于激情,更容易感染和打动听众,在一种群情激愤的场合,听众可能一时难以辨别发言者言论的谬误而被其误导;而通过出版表达的思想和意见却无法借助这些情境因素,这使作者必须更注意逻辑的力量,更注重以“理”服人,只有他的文字中充满理性的光辉并且经得起人们反复推敲时,他才能真正使读者信服。即使是“煽情”,文字的煽情也比口头语言的煽情需要更充分的材料和更严密的论证,从而减少了其盲目性,因此通过出版发表的意见比通过言论发表的意见一般来说更理性、更严谨,对社会也更安全,更利于培养人们的独立思考和冷静判断,对民主过程中的过分激情有抑制而不是助长的作用。也正因为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禁止出版自由就是禁止理性思考的公民表达理性,同时禁止其他公民倾听理性。禁止言论自由可能在事实上主要是禁止了大众发表意见的自由,而禁止出版自由则往往是在禁止社会精英表达思想的自由,前者主要是淤塞了国家民主建设的渠道,后者更多地是扼杀了一个民族智慧的声音。如果既禁止言论自由,又禁止出版自由,那么社会中就只剩下一种自由——权力的自由。一个社会要是“容不得知识渊博的臣民”,“把最有知识的公民当作国家的敌人看待”,“禁止议论政府的活动,禁止教育人民,就是管理制度有缺陷的无可争辩的证据。”[17]
五、言论自由与选举权
言论自由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竞选,而没有竞选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如果言论不自由,候选人就不能充分地阐述自己的施政纲领,也不能尖锐地抨击其他候选人的主张,尤其是不能对已经当选并正在台上、但面临换届选举的候选人进行批评——即对当政者提出批评。如果允许后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压制其他候选人的言论自由,选举就失去了公平性,选民就难以识别各候选人的真相,进而难以进行选择。没有言论自由,选民之间也不可能有充分的交流和讨论,不可能有激烈的意见交锋。选举既然是尊重选民的意见,那么首先应当允许选民“自由地陈述他的意见”,如果他“被迫而默不作声,毫无动作,那他就变成了哑巴和不能言语的动物了,在政策的制定上,他的人格就被忽视。”“到那时候,被重视的意见只有和操权者意志投合的意见了。无言就被认为同意;制成法律的种种决定所反映的,就不是社会的总的需要,而只是在权力根源上能够令人感觉到的有势力的需要。”[18]公民对自己的代表的选择不仅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对候选人的充分了解和比较的基础上,选民如果对候选人茫然无知或知之甚少,其“自愿”投票不过是盲目投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