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的自由。表达是一种形式,表达的内容“包括意见、思想、观点、主张、看法、想法、信仰、信念、见解等”,[5]因此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表达的形式不局限于言论,它可以是言论,也可以是行为,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行为通常也被认为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6]
因此在表达自由中,表达的方式基本有三种:言论表达、通过出版和新闻渠道的表达以及行为表达,而言论表达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最大众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其它表达方式的基础。如人们在实现结社自由的过程中,总是要发表言论,甚至结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人们之间寻找、强化共同语言,进而实现彼此共同的利益。很难想象没有言论自由的结社是一种充分的自由的结社,如果人们在自己的社团中不能充分发表言论,相反说话时小心翼翼,或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某种调子说话,这不仅是没有言论自由,同时也是没有结社自由(有结社,但不是结社自由,由政府成立的社团与公民的结社自由是两个概念)。[7]同样地,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虽然集会、游行、示威本身是一种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与言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实现其目的,如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喊口号、举标语、发表演讲等都是一种言论,只是这种言论是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它们往往被认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组成部分而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实际上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中是渗透着言论自由的。没有言论自由,很难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往往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前提,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地方一般都已经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二者也不完全是前后关系,争取言论自由与争取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斗争也可能是相伴相随、相互促进的,但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在时间差上要略微提前一些。
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言论表达与其它表达相比总是更迅速,更方便,成本更低,因此人们在需要表达的时候总是更经常地使用言论表达,并且通常是在言论表达不能满足自己表达的欲望时,才考虑用其它方式表达。通过出版渠道的书面表达固然比言论表达更正式,也更有分量,但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实现这种表达的,它需要一定的写作能力或某种表达技能(如绘画、音乐等),并且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才能表达出来。而行为表达则可能较为激烈,人们通常习惯于在表达时先用缓和的方式,如果缓和的方式能够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或使表达者的表达欲望得到满足,一般就不再用激烈的方式表达。因此,由于言论表达在程度上一般不如行为表达激烈,在实现方式上更方便,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言论表达在顺序上常常发生在其它表达途径之前,在数量上比其它表达方式运用的更多,更频繁,在表达自由中言论是最主要的表达方式。
三、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严格地说是媒体的自由而不是新闻的自由,它是媒体所享有的自由,在这里自由的主体是媒体而不是新闻。新闻只是媒体报道的内容,而且只是媒体报道内容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媒体不仅有报道新闻的自由,而且还有报道公民对新闻评议的自由,媒体不仅要报道新闻“事件”,而且要报道由新闻事件而引发的社会反响、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公民的各种观点看法,等等。
新闻自由并不是媒体发表言论的自由,而是媒体给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一个平台,使公民能够在了解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因此新闻自由并不是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是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的手段。媒体报道事件真相是公民实现其“知情”权的重要途径,通常公民只有在充分“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而实现“论”的权利,因此“知情”是“议论”的前提,没有新闻报道的自由,公民的言论也往往是无的放失。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公民要有言论的自由,而且这种言论应当是有针对性的,是在了解事情真相的基础上发表言论,而公民了解事情真相的途径在现代社会主要依赖于媒体的报道。这种报道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将大量的信息输送到无数人的大脑中去,“一份报纸就像一位不请自来的顾问,它每天可向你扼要地报道国家大事而又不至扰乱你的私事。”[8]媒体在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以及报道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如果没有自由,就很难将事情的全部真相告诉民众,他们可能被要求披露部分真相,甚至可能隐瞒真相或扭曲真相。当然,媒体是否能够将事情的全部真相告诉民众不仅取决于媒体是否享有新闻自由,而且取决于新闻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新闻人的职业操守等多种因素,但新闻自由无疑是将事情的全部真相告诉民众的前提。没有新闻自由,公民将无法了解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无法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做的怎么样,无法了解专家以及其他公民对事件以及政府工作的各种评价。公众消息闭塞,难免眼界狭窄,思想陈旧,耳不聪,目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很难发表什么言论,或者即使发表了也说不到点子上。因此没有新闻自由的言论自由是没有多少价值的言论自由,只要新闻不自由,言论即使不受到过多限制也难以真正实现其自由。
新闻自由不仅帮助公民了解真相,而且促使人们之间的沟通和思考,使公民的各种见解得以更充分的展现和更广泛地传播。公民们的不同言论通过媒体而公开,进而促进了公民之间的思想交流、观点磋商、意见辩论,借助于媒体“每个人可以知道他人在同一时期,但却是分别地产生的想法和感受,……他们必须找到一个使他们不用见面就能彼此交谈,不用开会就能得出一致意见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报刊。”每个公民“要想知道其他公民的所作所为,就得看报读杂志。”[9]在彼此了解、互相沟通信息基础上的言论自由才能真正使人们辨别真假善恶,从而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改进和提高政府各方面工作的目的。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将警报从我们王国的这一端传送到另一端的简易办法”,能够“经常鼓舞人民的精神意气”,“利用宫廷害怕唤起人民的心情遏止其野心。”[10]因此新闻自由既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又是言论自由的保障。
新闻自由是法制下的自由,新闻媒体在行使这一自由时是有界限、有范围的,是有规有矩的自由,如果媒体滥用新闻自由,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新闻自由是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法制化的重要保障,而不是公民滥用言论自由的平台,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不是扰乱社会治安的祸水,它追求表达渠道的畅通而不是表达渠道的混乱无序。事实上,“言论一有自由,几乎总是使局势缓和下来,使混乱成为不必要;反之,也几乎总是这样的,言论自由一被禁止,煽动活动,由于被赶入地下的缘故,就会更趋于危险。”“列宁作为一个瑞士的流亡者的时候对于帝俄的损失,实在要比他在帝俄的国会中做一个反对党的领袖大得多。事实上,自由发表文字的权利,是不满情绪的最好的宣泄剂。聪明的政府从他们敌人的批评里所能学到的东西,要比从他们的友人的歌颂里所能得到的更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