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发展与国际法治
盛红生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兴起使国际法装备了“牙齿”,降低了其“弱法”性质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实现国际法治提供了最具强制力的保障。其审判实践使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实定化”,突出和强化了国际法的“制裁”功能,增强了国际法整体特别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效力和实效。假如能够突破和超越诸如“合法性受质疑”、“缺乏普遍性”和“选择性司法”等局限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实现国际法治。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国际正义;国际法治
【全文】
近年来“国际法治”受到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究竟何为“国际法治”,国际社会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对“国际法治”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国际法治”这个词语在国际讲坛上却不胫而走。实际上,对于这个词语,无论是使用者还是解读者,都至少是在国内“法治”的意义上作比照理解。在不赞成使用这个概念的人看来,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丛林法则”盛行,弱肉强食,没有任何平等可言,谈论“国际法治”无疑过于“超前”和“奢侈”。而在赞成使用这个概念的人看来,“国际法治”至少是国际社会应当为之努力的一个令人向往的目标;而且,自近代国际法诞生以来,国际社会至少已经迈上了通向这个目标的道路。本文无疑是取后一种态度来使用“国际法治”这个概念的。
在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国际法治的艰难而缓慢的历史进程中,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中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是“包含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家间刑事合作和国际刑法实施机制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2]而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中,最近20年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发展又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自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S/RES 827)(1993)号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起,在国际社会中先后建立了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发展在何种意义和多大程度上推进了国际法治,同时尚有哪些局限需要突破。
一、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兴起及其主要原因
在历史上,违反战争法的行为一直与战争本身相伴,通过国际刑事审判来惩治国际罪行的想法也由来已久。然而,严重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却几乎付诸阙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曾提出审判和惩处德国皇帝威廉二世(William Ⅱ of Hohenzollern)以及其他战犯的设想,战争结束后缔结的《凡尔赛和约》也规定了把威廉二世及德国军队中严重破坏战争法规者交付国际法庭或混合法庭审判。[3]对此,德国学者韦勒教授评论道:“在国际法中,这是第一次在一部国际条约中明确承认了个人的刑事责任。”[4]
真正开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先河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成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其审判。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东京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对武装冲突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国际刑法的真正起点。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Ⅰ)号决议一致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根据大会第177(Ⅱ)号决议,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所包含的7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