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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探讨

我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探讨



——兼论与日本相关制度比较

包冰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民事诉讼;证据收集
【全文】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其证据收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我国台湾地区设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将证据作为对抗的武器,以致法院在诉讼中获取信息不足,难以作出正确的裁判。由于传统辩论主义的理念在法院根深蒂固,所以我国台湾地区在修法之前,当事人运用文书提出命令并不充分。之后,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修正其“民事诉讼法”,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改革是该次修正的核心。修正后的文书提出义务升级为一般义务,而非往昔论者所谓的限定义务,据以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实务中,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已经成为普遍为当事人和法院所接受的推进诉讼集中进行的有效制度。


  

  一、文书的涵义


  

  文书,是指藉由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具有表现人的思想或意思的有形物。{1}从上述定义来看,构成文书的要件可以分为下列三个部分。其一,以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而被使用(表现的手段);其二,表现人的思想(记载内容);其三,表现在纸张等有形物上,而且在外观上可以进行阅览(客体和记载方法)。 就文书第一个要件而言,使用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即可。文书通常的表现手段,除了使用本国文字外,使用外文或代用文字的电报明码、商业活动的习惯记号或速记符号等。就文书的第二个要件而言,必须是表现制作者的思想。亦即,既然称为文书,必须表现出人的思想、判断、感想等意思表示。就文书的第三个要件而言,文书必须是具有表现于有形物的外观上的阅览可能性。换言之,此种有形物通常为纸张,但是也可以包含石头、布帛、皮革、木片、竹片等。再者,在记载手段上,不论以何种工具(铅笔、钢笔或刀具)记载,也不问其制作方式是印刷、雕刻或书写等,凡是能够表示文字以及记号者,均可构成文书。


  

  “书证系以存于文书上之意思或思想为内容之证据,此种证据存于文书之上,故称为书证。可知在概念用语上,书证系以文书为证据方法之证据资料。”{2}由此可知,书证与文书属于不同的含义,书证是证据调查方式之一,为正式的用语。但是实务上也惯称成为书证对象的文书本身为书证。


  

  二、文书特定义务及其减轻


  

  (一)文书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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