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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证明责任的四层含义中,前三层属于主观的证明责任,它贯穿了诉讼中当事人的整个证明过程是证明责任概念的重心所在,而客观的证明责任只是法官对当事人证明结果的认定,并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承担作出判决的过程。两者分别体现出了司法实践中证明和认证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前者的核心问题在于它是双方当事人证明与质证的较量,即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法官应该在事实认定中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四、证明责任的转移


  

  虽然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已经得到了确认,但是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并非一成不变,而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换,这种“动态”、“交互”的过程称之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成功地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并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之后,对方当事人为了推翻该事实主张,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这时,证明责任就发生了转移,而这种转移可能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次交替、轮转。法官既不能只听证明责任承担方的一面之词,亦不能只凭双方出示的证据便得出最终的判决,因为诉讼是一场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我们俗称诉讼为“打官司”,这和竞技体育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官司”还是“比赛”,相互较量的是双方对手而非裁判者,就像美职篮抛出的品牌宣言一样:“让球员们来决定比赛”(NBA:Let the players decide thegames)。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样的道理,诉讼的胜败与否表面上看是裁判者做出的判决,而实际上根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较量,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保持中立,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明和质证,法官的工作重心旨在于认证并得出判决。


  

  主观的证明责任体现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首先,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后,依法(或在个别情况下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确认证明责任的承担方,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然后当证明责任的转移发生前提条件构成,即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主张待证事实的证明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证明标准时,证明责任就会发生转移,此时,对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应当进行质证,即提供证据对已达到一定证明标准的证明进行反驳,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反之如果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待证事实的证明没能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方当事人则无须提供反驳证据。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司法审判,简而言之,就是裁判者在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后,根据立法者预置于法律规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再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进行认定并最终做出判决的过程。在上述过程中,除极特殊情况须裁判者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形之外,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要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要么依据立法者预置于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因此,裁判者在诉讼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明做出认定,并根据认定的结果得出判决,这也是裁判者又被称为事实认定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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