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留校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至今30年。不过,我致力于行政法的求索与呐喊却不止30年。因为我在上大三时,龚祥瑞教授在“外国宪法”课上讲到,在国外、域外,有一种叫“动态宪法”的法,它可以有效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这种法谓之“行政法”。自那时起,我就对行政法产生了浓厚的好奇心和兴趣,开始对之求索和继而为之呐喊了。
在这三十余年对行政法治进行求索和呐喊的道路上,我主要做了,确切地说,应该说是我主要参与了三件事(因为这些事是许多人做的,我只是参与者之一):
第一,参与行政法立法,在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甚至可以说行政法学是建立在行政法制的基础上的。没有行政法制,不在中国建立行政法制,行政法学不可能在中国生长、发展。我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代行政法学人,基本使命应是进行行政法学的学科建设,北大开展行政法学的教学研究。然而要教行政法,研究行政法,首先国家得有行政法,有行政法制。因此,我大学毕业后第一件事是参与创立中国行政法制的工作。1984年,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成立“国家工作人员法”(即“公务员法”)立法小组,[2]成员15人,其中学者成员5人,我有幸被邀请作为学者成员(年龄最轻和资历最浅的学者成员,当时我的学术职称仅是助教)参加。该立法小组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在数易其稿后起草出“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案)。这个草案为后来国务院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公务员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组建行政立法研究组,[3]成员14人,其中学者成员7人,我又有幸成为这个小组的学者成员(仍然是年龄最轻和资历最浅的学者成员)。这个立法研究组运作近20年,先后草拟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基本法的试拟稿,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其正式起草相应法律草案的蓝本。除了作为立法研究组成员参与多部行政法律的整体设计和具体条文草拟外,我参与行政法立法工作更多的形式和途径是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北京市法制办的邀请,以学者、专家个人的身份参与对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咨询、论证工作。当然,参与这么多的立法工作,肯定要牺牲我个人大量学术研究的时间、精力,但这种牺牲是我们这一代行政法学人的责任和使命的要求。因为没有行政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就不可能有行政法学的兴盛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