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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所需要的“传统”

  

  这个关于“传统”的定义,除了突出了其独特的、不能为其他语词所代替的内涵外,同样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个定义有助于我们摆脱在文化问题研究、讨论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首先,它明确揭示出如下这种观点实在不过是一种拿古人当替罪羊的认识——在社会舆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认识,即动辄将当下的诸如官场腐败、社会失信、奢华浪费、破坏生态等令人发指之现象归咎于“历史传统”。其实,历史哪有什么错(当然,也无所谓对)?如上种种问题如果真的与历史、与“传统”存在必然关联,那也只是因为当下人仅仅从历史以及他们所谓的灾祸,也不总是意味“传统”中择取了这些,而非历史“规定”我们现在只能如此。申言之,这些坏现象是我们的“选择”所造成之问题,而非祖先们“留下”的问题。其次,它明确指示我们,所谓传统,不是一个消极的、等待我们去发掘的自在和已然的“存在”,而是一个能动的、需要加入我们之努力的“变化”。这就是说,即便一个文化体的历史具有足够的辉煌,即便一个文化体现在足够的强大,即便没有外敌的入侵或意外的着这种辉煌、强大会自动地形成某种传统——欲形成一种传统,必须有赖于历代人的不断地拯救、继承和融合、创建。最后,既然传统不过是一个当下人继承、续造的过程,因此,诸如东方“传统”优越还是西方“传统”优越、或东方“传统”主要是槽粕而西方“传统”主要是精华的争论实在就不过是文字游戏——当然,它也有可能是当下人逃避责任的表现。因为正如前文已揭示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当下的各种弊端“归咎于”传统而安之若素了。从这个角度讲,本文希望表明的是,其实“传统”好或不好,关键在于当下人。


  

  具体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工程,则如果今人不摈弃现有的轻程序、重实体观念,那么,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这种民族思维习惯就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必定将延缓我们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如果今人不摈弃我们对公共生活、政治运作过程的冷漠心理,那么,也许当年日本侵略者所期望的“顺民”文化也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当然也将延缓我们建设“公民参与型”的现代和谐社会;如果今人更多地纠结于“权大于法”、“官本位”,那么,历史上的这些糟粕也当然地会成为传统……相对应地,如果我们更多地挖掘历来就有的“民本”、“奉公”、“廉政”观念以及诸如科举制度中的理性精神、郡县制度中的科层架构、乃至公权设置中的相互制约理念等并进而为我所用,那么,尽管“历史”仍然是那个注定已经无法改变的历史,但我们的民族传统,却完全有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样貌。很显然,几乎不需要作任何更多的分析或论证就可以看出,在“传统”这一问题上,这后一种局面才更是我们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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