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广企业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一种新险种。它是环境侵权方(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环境损害而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14]。其性质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预防侵权损害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
环境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再通过保险公司将损失风险分散到全体投保的潜在环境侵权人,从而实现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承担。其功能主要实分散损失风险,保护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运用环境责任保险方式,可以避免因行为人赔偿能力有限而导致的对受害人救济不力,或者企业因为赔付而破产关闭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发生,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这也减轻或免除了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负担,避免了因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使生产受到严重冲击乃至破产,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另外,也使环境管理纳入正轨,建立起有效机制以预防环境损害。保险公司依据调查分析潜在环境侵权人的环境风险状况,确定生产污染的等级,通过采用承保、拒保、调整保险费率以及加入控制性条款等方法减轻自己的赔付风险,这也间接地促进了潜在环境侵权人为了投保或降低保险费率而增加环境预防投资成本,提高环境污染管理控制水平,从而实现预防环境损害的立法目的。环境责任保险是潜在环境侵权人缴纳的保费所建立的责任共同体共同承担对于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的潜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仍然是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全体侵权人共同负责,仍然实行的是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平衡了权利义务。
4.社会舆论和公众参与方面
首先,放宽成立民间环保组织的条件,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社会舆论、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群体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情况和政府的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从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政府严格的环境执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倡导公众建立绿色消费观,提倡绿色生活方式,通过消费结构的变化来引导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从而促进、激励企业改变生产结构,承担环境责任,进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最后,建立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侵权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应当赋予公众对损害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资格。一方面,对企业造成的环境侵害问题,公众均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不论诉讼人是否有直接的利益损害;另一方面,公众对政府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
孙昌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周彦,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