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补偿范围必须有限制。我国目前整体经济实力仍不强,若是实行全面补偿原则,立法的目的会因财力有限而无法落实。因此,建议补偿范围仅限于对生命、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救济。
第三,补偿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其范围应仅包括突发以及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因为这些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而且对人身财产侵害十分严重。由于我国财力有限,应把有限财力运用到重点须救济的损害上来,其余的一般性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救济需要经济发展来不断完善。
第四,补偿成立要件的确定,受害人必须满足:一是生活在指定的环境污染地区;二是因空气、水质及有毒化学物质污染而产生的疾病;三是在该疾病的暴露期间人身受损害者,方可申请救济。上述要件须同时满足,其认定权力可由各级政府做出,也可在各级环保局设立补偿异议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对上述认定持有异议的申诉。
3.企业层面
(1)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制定绿色化的经营战略
Kel D提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驱动力有以下8个方面:政府立法或立法威胁;节省成本;市场优势;名誉和品牌的保护或增加;避免风险或对意外或环境威胁的反应;一名团体中的领导者;来自股东、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压力;社会期望[12]。要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认识到环境责任与企业利润相辅相成,要求企业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时,将环境资源纳入生产核算中,并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污染环境的技术和工艺,加强绿色科技的开发,注重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开发绿色产品,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建立绿色市场,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努力降低甚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可持续增长。
(2)建立企业环境责任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
财务保证或担保主要是指存在潜在环境侵权可能的责任人(排污企业)提供专门的资金用于对污染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的制度。主要包括提存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13]。提存金制度。指具有污染性的危险企业在开工之前,向提存机关预先提存一定的保证金或担保金,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期提存一定金额,以作为将来可能损害赔偿之用。对拒不履行提存义务的当事人,通过依法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形成强制履行提存义务的机制。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先由企业预存的公积金对污染受害人现行赔偿,后由企业补足这些资金,相当于用公积金先行垫付,再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公积金制度强化了责任财产的落实,通过具有同样风险的企业共同承担一定赔偿义务从而使得责任风险分散,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能力进行了提高。
上述的两种制度都是尽可能地将造成环境侵权的企业所引起的巨额赔偿责任分散给他人共同承担,使企业不会因巨额的责任赔偿而致使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甚至是破产,确保了企业正常运转,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上述制度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借鉴,建立起我国的企业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