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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2)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有价资源或储存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10]。其主旨在于使排污权通常情况下是指排污许可证像商品交易一样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以达到控制污染排放,保证环境质量的目的。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最初旨在控制酸雨,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工作。2001年4月引进排污权交易机制,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注:4+3+1项目:即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协作,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以及中国华能集团试行推动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试点省市结合地方实际,尝试制定了地方文件和法规,提出了本地二氧化硫指标的分配办法,一些地方出现相当成功的案例。但这些试点仍只是局部性的,尝试性的,因此,需要建立全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而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2.政府层面


  

  (1)提高环境职能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环保职能机构的监督审查职责


  

  环境侵权救济难以实现,除了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原因,还因政府未建立高权威、独立的环境职能机构。所以,应根据不同环境特点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管理部门,并赋予地方环保部门不受其他行政机构干扰的独立执法权。加大对企业防污措施进行审查的职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予以不予审批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以至停业整顿甚至关闭的措施。同时,建立统一的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统一对全国环境进行管理,重点对跨区域污染事件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防止地方政府的区域保护主义。


  

  (2)建立环境行政补偿制度


  

  环境侵害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附带品,国家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制定环境行政补偿制度,有利于弥补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和保障赔偿的实现。其具体做法是政府筹集补偿基金,依法定条件、程序对满足条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纳和执行这一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一般是依据民事赔偿制度来救济的。然而,因传统民事赔偿制度无法解决因加害方支付能力有限,其受害者人数众多时等赔偿不充分问题,需要尽快建立环境行政补偿制度。


  

  第一,筹集补偿基金。首先,可考虑从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办法已经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其主要目的为了防止污染。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侵害人承担治理环境污染或支付治理费用的责任,却没有承担环境侵害的赔偿、补偿的责任。如果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不但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其次,发行环境损害风险福利彩票作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发行彩票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性筹资手段[11]。发行环境损害风险彩票,筹集环保资金,将其作为行政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环保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彩票业已经兴起二十多年,具有完善的发行、销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体系。而且公众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和彩票投资意识,因此,发行环境损害风险福利彩票应切实可行。而将发行环保彩票的收入列为行政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可以有效地缓解行政补偿基金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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