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说,个别地方将保增长片面理解为保投资,导致环保政策放松,监管措施软[4]。如血铅事件中,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并未通过环保部门“三同时制度”(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的审查就已开业,从而对环境与人民的安全造成威胁,这与环保部门的监管不力不无关系。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为了响应政府的招商引资计划,而对一些污染严重,资源消耗重的企业听之任之,造成环境污染的恶化。
(3)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在此期间,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特点制定出有效的经营战略,但对环境保护等责任的关注不够。同时,仅有少数企业建立了企业环境责任管理体系,而大多数企业环境责任管理混乱、未成体系,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仅是形式。一些企业甚至认为,履行环保义务将加大运营成本,不利于其竞争,因此,很多企业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来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其实,这些企业没有认识到绿色生产、绿色经营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已经是国际市场上的一个名片,其能够提升公司的形象,增加公信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明显不足
社会舆论的引导在监督企业预防环境污染与承担环境侵权赔偿方面以及对环境侵权救济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与环境保护存在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于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保护[5]。虽然这几年来制定、修改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强调了公众参与,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同时,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缓慢,无法使得这些组织有效参与环境侵权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虽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但公民权利在程序上并没有得到法律切实保障,从而导致社会和公众参与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的参与度,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三、引入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从社会现实看,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1998年18万件到2001年超过了40万件。2005年中国发生5 1万起环境纠纷,40万人次投诉和上访,而且以30%的速度在递增。(注:经济发展与保护)2007年环境保护部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有一起。2010年1至7月,中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19起,平均不到2天发生1起,同时,环境纠纷每年上升超过20%[6]。综上可知,企业已经成为环境侵权的微观主体,而企业在实施环境侵权行为之后主要承担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得不到落实,对环境的恢复作用不大。这就要求企业在积极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防治企业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的同时,积极引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