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孙昌兴;周彦
【摘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在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引入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企业环境责任;社会化救济
【全文】
2010年12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有3名儿童在医院被检出血铅超标。之后,怀宁县政府先后组织206名儿童赴省立儿童医院进行血铅检查。截至2011年1月5日,已进行检测的206名儿童中100多名血铅超标,其中28名儿童达到中度铅中毒需住院治疗。经查,此次事件是由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县有关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环评单位造假等因素所致。
怀宁血铅事件提示我们:企业和政府应当认识到其所肩负的环境责任重大,任何环境污染问题都可能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需要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重视环境责任;政府需加强其监督审核职能,避免污染的再次发生。
一、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
环境侵权是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1]。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品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首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污染行为,即行为人将污染源施放到自然环境的行为。我国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伴随着工业化负面效应的不断积累而致。我国工业化发展走的仍是早期工业化国家走过的先污染破坏、后治理保护,的道路,表现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特点,资源损耗和环境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我国80%的污染物都是由企业排放的,尤其是煤炭、造纸、化工、印染、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因此,企业已成为我国环境侵权的微观主体。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理论界普遍承认的有如主体的不平等性、侵害方式的间接性以及侵害状态的反复性和潜在性等,在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带来社会治理环境成本等问题,如果仅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来适用于企业环境侵权难免有其不足和缺失的地方,即仅依靠环境侵权责难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