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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为了改变各地注射执行死刑发展的不平衡,也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现在亟须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从中央层面统一规划,落实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日程表。现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欠缺专门的注射执行死刑场所和器材,由于建这样的场所投入较大,客观上限制了这些地方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应当由国家统筹解决。此外,对于注射执行死刑的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统一配置和接受必要的培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的文件,进一步完善程序保障,以确保死刑执行方式人道化的改革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同时,要及时跟踪和总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克服美国等国家在注射执行死刑中所出现的“拙劣表演”等造成死刑犯痛苦的现象。


  

  (三)关于死刑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的分离


  

  讨论死刑的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在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语境下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如果死刑的宣判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那就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凡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一律将在短期内被执行死刑的局面[11],这对减少死刑实际执行数是有好处的。


  

  事实上,刑罚判决和刑罚执行本来就是两码事,前者属司法权,后者属行政权,我国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在经法院宣判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去执行的,具体而言就是监狱等服刑机构。但对死刑,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已经习惯了由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的体制,这种体制导致死刑在一经确定后就立即无拖延地被执行,它与其他一些死刑保留国的做法显著不同,后者往往在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法务部长)来签署死刑执行令,只要该命令没有下发,死刑就不得执行,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某某国家某一年度判处了多少人的死刑,实际执行了多少人的死刑,两者是不一致的,实际执行的比判处的要少。


  

  以日本为例,虽然现在它还没有废除死刑,但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象征性刑罚”,每年执行的死刑人数也就一两个人,有时一年一个都没有。促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将死刑执行权赋予了法务部长,从而使死刑宣判和死刑执行成为两个分立的事实。日本现在的死囚牢里大概关有100个虽然已经被判处死刑但仍然没有被执行死刑的人,之所以如此,原因是:


  

  首先,按照日本法律,即使法院最后宣判某人死刑,他还拥有申请再审、特别上告、申请赦免等一系列救济措施。任何死刑犯,只要他提出此类权利主张,法务部长就得暂停死刑执行令的签发。


  

  其次,法务部长在签发死刑执行令之前,他还有一个内部审查程序,该审查程序先由一个小组负责对某个死刑案子进行把关,然后汇报到上一级,再次把关后认为没有问题才报到法务部长那里,此程序常常持续很长时间。


  

  再次,如果一个案子是共同犯罪,或者某个被告与其他被告的案子有牵连,则在其他被告的审判结束前,法务部长不能签发死刑执行令。


  

  最后,有的法务部长基于信仰等原因,就是不签发死刑执行令。如海部内阁时期的佐藤惠在1990年至1991年任法务部长期间以及小泉内阁时期的杉浦正健在2005年至2006年任法务部长期间,均没有签发过一件死刑执行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二人都是佛教徒,他们虽然没有明说,但许多人相信他们的佛教信仰对他们作出的选择起了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475条的规定,法务部长应当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死刑判决后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随着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如今该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签发死刑执行令的有关审查工作。因此,在1998年的一个著名判决中,当一个死囚犯状告政府不在6个月内执行他的死刑时,法院能动地将这条解释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现在证明6个月属“不可能”,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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