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刑的进一步压缩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中国刑法仍然有55个死刑罪名,其中还包括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如前所述,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的规定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我国正在准备批准1998年就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批准,就将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包括死刑问题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报告。如果到时我们仍保留多达55个死刑罪名,从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往的工作情况来看,肯定是不行的。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何为可予判处死刑的“最严重的罪行”达成的共识是,非暴力犯罪肯定不属于这一范畴,例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提出“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其范围不应超出带有致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为”。虽然该决议提到的“带有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为”使得广义解释成为可能,但联合国秘书长其后在《死刑和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蓄意犯罪以及具有致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意味着罪行应该是危及生命的,即危及生命是罪行很可能发生的后果,由此,任何不危及生命的犯罪,无论其后果从其他角度来看多么严重,都不属于可对之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罪行”。
因此,我国要继续从立法上加大削减死刑的力度。现在还保留的55个死罪中,还有一多半是非暴力犯罪,比如还保留有金融类的集资诈骗罪,还有贪污、受贿罪等。要废除这些条款,还必须创造条件,使得这些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下降。像贪污受贿罪,当这类犯罪发案率很严重时,要取消死刑是很难的,会遇到巨大的社会阻力。对于这类犯罪,要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必须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实际成效,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强化新闻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等。只有当某一类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围地发生、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不是那么普遍时,民意对这类犯罪的愤怒才会降低,那时再取消这类犯罪就不会遇到民意的强烈反弹[1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决贪腐犯罪的死刑问题功夫在刑法之外。
未来一段时间,只要中国的国内外局势继续保持平稳,中国就会朝着继续压缩死刑的方向前进。因此,一个和平、稳定的中国对于中国废除死刑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前提下,笔者愿意对中国废除死刑的路线图作如下描述:先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拿掉,最后再来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又可以先考虑取消“集资诈骗”这类经济犯罪,再考虑“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至于暴力犯罪的死刑,又可以把“严重的有预谋杀人”这类犯罪放到最后,因为中国的文化中的确存在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所以把它作为废除死刑道路上的最后一个堡垒来攻克,比较务实。在立法上暂时还不能废除某个罪的死刑时,我们要通过司法政策来引导司法实践,使司法中判处死刑的人数不断减少,这反过来也有利于最终废除该罪的死刑,因为当某一个死刑罪名已经近乎“死亡条款”时,要拿掉它的死刑也就容易得多。
四、死刑改革中的几项具体制度
(一)关于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按照中国宪法,中国的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在这一现实下,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如何运作?笔者的初步意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