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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二是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经济领域管理经验的丰富。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当一个社会物质不再贫乏时,自然就会认同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和生命相比。另一方面,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种经济、行政监管措施,而这是预防经济犯罪的关键,远比带有“马后炮”性质的刑罚要管用。事实上,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旧的一套管理制度失效、新的一套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致使经济犯罪猖獗而刑法被迫作出严厉反应,因而陆续增设这些罪的死刑。现在,这些领域的犯罪得到了较好遏制,相应的民愤也就降下来,而这又为减少死刑创造了条件。据立法机关事先所做的调查,这13个罪近年来已经很少适用死刑,相当一部分是“留而不用”。因此,从这些罪名人手来减少死刑,既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也不会遭遇民意的抵触。


  

  三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证经验为进一步减少死刑提供了支持。1997年我国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对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两种特殊盗窃的死刑,当时社会上曾有一种担心,担心普通盗窃罪这种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犯罪会增多,但1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普通盗窃罪的发案率并没有上升,这说明犯罪与死刑并不是想象中的那种简单联系,影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死刑核准权收回4年多来,死刑执行大幅度减少,却非但没有带来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在某些领域由于改善了社会管理,还使犯罪率有所下降。这有力地说明了国家通过改善治理手段和方法,完全可以减少死刑而不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


  

  四是通过调整刑罚结构,消除民众的担忧。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担心某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死刑,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很快放出来,威胁到社会的安全。针对这种担忧,为配合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关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如严格限制对某些被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如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原来规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规定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是公众的观念得到正确引导。中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又大力提倡以人为本,这些对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社会心理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死刑还不能彻底废除的情况下,我们对死刑执行进行了改革,如推广注射执行死刑、逐步废止枪决执行死刑,允许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属等,也有利于社会树立尊重生命的概念。加上新闻媒体对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冤假错案的广泛报道和深入剖析,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国家慎用死刑,为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六是在选择削减死刑的罪名时,充分注意到公众的关切。尽管这次一下子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但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有55个死刑罪名,毋庸讳言,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对此,立法机关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如对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考虑到目前这类犯罪还很严重,群众对这类犯罪反应强烈,故立法者认为事关执政党的执政根基,因而尽管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尽管有学者论证也应当属于废除死刑之列[9],但立法者并没有贸然取消这些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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