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做好准备,自 2006年1月1日起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落实开庭审理,然后自该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以提高二审质量,进而为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打下良好的基础[5]。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直接或间接引起了死刑判决和执行的下降。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向人大代表透露:判处死缓的人数首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死刑执行减少了,由于运用多种形式打击刑事犯罪,依然能保障社会稳定,甚至2007年的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案件比2006年还有明显下降。另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促进了一、二审质量的提高,即使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死刑案件仍然占到总数的15%左右。实际上死刑下降比远不止15%,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一举动本身带给各地法院的一个信息就是要严格控制死刑,所以在一、二审时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死刑,有的法院反映说:过去一有严重犯罪发生,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判处犯罪人的死刑,现在则首先要考虑有没有从宽的因素可以不判其死刑。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也表明,近年来针对死缓案件提起抗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率明显下降,这也是检察机关配合国家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的结果。据估计,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的死刑执行数至少减少了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6]。
对死刑的司法控制还在进行之中,包括进一步完善死刑核准程序、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等。如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针对办案实际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此外,关于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如何介人、检察机关如何介人、如何确保死刑复核的公正、防止死刑复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也正在完善之中[7]。
二、立法上削减死刑
从司法上慎用死刑到立法上削减死刑,这是一个质的飞跃。2011年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谨慎地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4个走私类罪、5个金融类犯罪、2个妨害文物管理类罪,以及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此外,还增加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8]
立法之所以在减少死刑方面迈出较大的步伐,主要有以下背景和原因:
一是国际背景。当前,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趋势。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发布的有关暂停适用死刑的报告,截至 2008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56个国家和地区还保留并执行死刑。就是在还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地将死刑作为一种带有象征性的刑罚来适用,而不是常规性地适用。像中国的邻国韩国已经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另一个邻国俄罗斯从2011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由宪法法院裁定不再执行死刑。在这些废除死刑和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里,没有证据显示社会治安变得更加严峻,也没有证据显示死刑的废除与犯罪率的升降有什么必然联系。这些信息越来越多地为全社会和国家领导人所知晓。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许多大型国际活动,进一步拉近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