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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死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刘仁文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死刑削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是以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标志的从司法上慎用死刑;二是以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的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还应继续从司法上和立法上做出努力,进一步压缩死刑。在目前死刑还不能彻底废除前,未来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还应包括: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第三审程序,至少是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公开听证程序;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把死刑的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建立死刑案件的特赦制度。
【关键词】死刑;改革;展望
【全文】
  

  2007年1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这被视为中国从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一个重要举措;2011年2月25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中国首次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对下一步继续减少死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短短几年,中国在减少死刑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本文旨在回顾和分析这一进展,展望下一步中国的死刑改革并提出建议。


  

  一、司法上慎用死刑


  

  1997年中国颁布新刑法典时,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死刑太多,呼吁减少死刑,立法机关认为,这种意见虽然值得重视,“但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1],因此决定对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新刑法将当时所有单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都吸收进来,使死刑罪名达到68个。当然,新刑法也在限制死刑方面取得了某些进步,如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2],将盗窃罪的死刑仅保留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而取消了实践中发案率很高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


  

  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应当严格限定,“死刑应当只是一种非常例外的刑罚方式。”中国正在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对死刑作进一步的限制[3]。


  

  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限制,突出表现在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4],收回死刑核准权。1979年刑法本来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将一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法院,致使死刑二审和死刑核准均由高级法院来行使,这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从严控制死刑、统一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学界的长期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07年1月1日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为此新成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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