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揭阳环保局对新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侨公司反应釜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导热油炉用木材作燃料,配套湿式除尘设施一套,废弃经水淋后高空排放;湿式除尘产生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外排,沉淀池边有一排放口;现场无法提供环保审批手续。2010年12月22日,在新侨公司厂区排水口及厂房锅炉下排水沟进行采样,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厂区排水口PH值4.75,化学需氧量8460。
揭阳环保局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揭环违改字(2011)第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新侨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涂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的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案件焦点
揭阳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四、法院裁判要旨
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揭阳环保局是负责审批新侨公司油漆、涂料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环评类别为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本案中,新侨公司公司于1994年成立并投产多年,于2007年补办环评手续,2008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揭阳环保局审批,但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及主要环保设备清单中未包括6个反应釜和1个60万大卡导热油炉。
新侨公司称6个反应釜和1个60万大卡导热油炉已经审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环评后新侨公司未就涂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合格,继续投入生产使用,有揭阳环保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环保检查录像、照片以及新侨公司生产操作记录等证据为证,新侨公司对环评后未申请验收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
揭阳环保局认定新侨公司涂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新侨公司称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侨公司称揭阳环保局未告知其申请验收是环保部门失职,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