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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新侨公司诉市环保局行政命令案

张朝泓


【摘要】主流观点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概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而与行政制裁的概念相近,将责令改正纳入行政处罚为宜。”这一观点与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之一,同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一致。在没有逐级上报,没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只能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属行政命令。
【关键词】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行政命令 
【全文】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命令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揭阳市普侨区新侨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侨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揭阳环保局)。


  

  二、基本案情


  

  新侨公司于1994年9月登记成立并投入生产,主要从事聚酯水性涂料生产。新侨公司油漆、涂料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12月11日由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评价结论与建议,2007年12月20日经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环境保护管理局审查同意,2008年1月经揭阳环保局审批,但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及主要环保设备清单中未包括6个反应釜和1个60万大卡导热油炉。此后,新侨公司并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提出建议第一点“认真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均应按要求报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向揭阳环保局申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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