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现实责任
洪斌
【关键词】国家赔偿;现实责任
【全文】
国家赔偿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理论和现实的问题,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研讨过,热闹过。但是这一问题沉寂了下来。这一问题既是国家赔偿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家赔偿的法律问题。对此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探讨,以求得一个比较一致的结论。这一问题是国家赔偿最带基础意义的问题。这里从国家赔偿是解决现实问题、国家赔偿是一个实务问题这一认识出发,来谈谈国家赔偿的责任与义务的一致性。以此要指出,国家赔偿上的义务和责任从实质来说是一体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有两款,文字并不多,但是这是有关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义务的规定,十分重要。其第一款可以说是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第二款是对于国家赔偿义务的规定。于是,此条文的两款规定就引出了国家赔偿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野或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些文章中指出,国家赔偿的责任和国家赔偿的义务是不同,也就是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和国家赔偿义务主体不同。其观点也是从这一条这两款之中引申出来的。这一条规定及其相关认识就决定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之处。因为,作为民事赔偿来说,十分明确的是责任主体就是义务主体,而因为有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两款规定,使得一些人认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有了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一条文的规定,才引出了对于国家赔偿责任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是一个极为抽象的对象,但是在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不少人的心中却是确定不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