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正这一公认的宪法价值为例,无论中外,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没有对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命题提出过质疑的,司法公正成为天经地义的价值追求。但是,如果从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来看,司法公正这种价值存在着深度的哲学问题,也就是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必须要通过战胜“司法不公正”表现出来,而人为地树立一个“司法不公正”的价值对立面,必然就会使司法公正价值无法回避冲突和矛盾,追求司法公正的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为作为价值的对立面在实践中的对应是很困难的,没有一个主体会认为自身站在“不公正”的一面,故追求司法公正价值的结果就是容纳了司法不公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为离开了司法不公正,就没有作为矛盾对立面的司法公正。但由于我们在创造司法公正价值体的时候不愿意或者不习惯地运用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来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结果在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中,司法不公正问题就会以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形式表现出自身的破坏力量。
其实,在承认矛盾对立统一学说的基础上,无论中外的思想家也都提出了回避矛盾的另一种思路,即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间寻找一个“中间路线”,在儒学、佛学中都有“中道”的思想。“中道”思想在价值形态上属于不偏“左右”,不说“有无”,出现了“中有”、“妙有”的观念。当然,由于“中道”思想在价值选择上的模棱两可的态度,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所以,一般人不习惯使用这种哲学方法,只能采取简单的取舍法,不自觉地选择一种价值,而无奈地承担由于此种选择所导致的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另一方面给自身所带来的伤害和挑战。
因此,在构建现代宪法学的概念体系过程中,是否要将矛盾的对立统一问题提到一个核心的高度来设计概念,将每一种概念都放在对立统一的思想中设计一个价值相互冲突的概念,这是一个目前我国宪法学界尚未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哲学角度来看,由于传统宪法学的概念体系过于忽视了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所以,很难真正构建起一个逻辑完整、价值统一的概念体系,只能自觉地在少量的带有一点儿矛盾特征的对应概念之间辩证地阐述一些对立统一思想,不能从哲学方法论上清晰地回答概念的缘起、价值功能及实践效果。从宪法哲学的高度来考察,则必须对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否具有普世性和普适性作出明确的回答,否则,就不能在有学术意义的层次上来发展宪法学的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