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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数字特征

  

  2.以年龄或以数字表达的期限或种类来看,现行宪法涉及的相关规范有多处。以年龄为例,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79条第2款也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上述两个条文涉及到的“十八周岁”和“四十五周岁”这两个表达年龄的数字特征来看,其确定性非常强,由此对相关宪法规范的“规范力”也就非常明确,违反该宪法规范通过数字特征可以非常容易地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十七周岁的公民根据现行宪法34条的规定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十四周岁的公民也无法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副主席。上述两项年龄数字唯一的不确定性在于周岁的计算方法是以“公历”还是以“农历”计算。这种年龄数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作为特例在实践中发生,但一般情况下,“十八周岁”和“四十五周岁”是两个明确无误的年龄数字。再以现行宪法60条规定为例,该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述规定涉及到了两个数字,一个是“五年”,一个是“两个月以前”。从“五年”和“两个月以前”的数字特征来看,都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数字,可能存在的确定性不足问题是时间的起始点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在宪法规范中,通过数字来限制宪法规范生效范围的,该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应当是很明确的,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可以非常容易地基于数字自身的特征来做出是否“违宪”的法律判断。


  

  3.我国现行宪法中也有一些条文出现了以数字表达的部分与整体关系的比例数,例如,现行宪法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上述条文中有三个“比例数”,即“五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和“过半数”。这三个比例数从数字的一般确定性特征来看,也是比较确定的,因为这些比例数只要与“基数”相乘,就可以得到确定的数字。例如,如果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总数为3000人,那么,根据现行宪法64条的规定,只要有3000名代表中的600名(五分之一)提议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草案。唯一可能存在争议的是五分之一以上比例数是否包含本数,即60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包括了600名这个本数在内。此外,就比例数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还有比例数乘以基数后产生了个位数后的“小数”,如何采取“小数”取舍法,是“小数”不计,还是“四舍五入”。虽然“五分之一以上”比例数会出现确定性方面上述问题,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五分之一以上”这一比例数的确定性是比较强的,由此界定的宪法规范的内涵也比较具体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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