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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离婚协议是既含身份关系又含财产关系的合同。由于离婚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所以,法律对离婚的程序规定得比较严格,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签订合同就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而是必须要经过有权部门登记认可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夫妻自愿离婚只是一种意愿,并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而是必须要由有权部门发给书面证明才会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必须要按照《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规定处理;而涉及到财产关系的协议是按照《合同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处理的。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一经签定就产生合同效力。而涉及财产的民事权利是通过公民之间的协议(合同)就可以确定的,并不必通过有权机关(固定资产等除外)。只要公民对财产的处理是在双方依法、平等和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张勤与王琼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和自己财产的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依法受到保护。


  

  一、本案离婚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张勤和王琼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张勤支付儿子读大学期间每月600元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规定是强调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由于先天残疾或因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条:“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是对婚姻法“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并未禁止父母对子女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子女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父母抚养,父母协议对其抚养的状况。如果离婚当事人约定对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承担抚养的义务,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协议才是无效的。所以,张勤同王琼在离婚时协议由张勤每月付给王琼600元支付儿子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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