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
冯万超
【关键词】当事人;离婚协议
【全文】
案情:张勤与王琼结婚20多年,由于张勤与王琼的性格差异,婚后经常吵架,甚至张勤有时对王琼大打出手。在婚生子张杰读大学一年级后,张勤以夫妻没有共同语言,自己与王琼没有感情为由提出要与王琼离婚,但王琼坚决不同意离婚。王琼认为,夫妻离婚不利于儿子的学习和成长。她能忍受张勤对她的伤害,但不能忍受离婚带给儿子的伤害。如果实在要离婚,离婚的前提是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均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5万元由张勤偿还,张勤要承担儿子张杰读大学期间每月的生活费600元。张勤同意王琼提出的离婚条件。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张勤同王琼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书。张勤和王琼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张勤与王琼自愿离婚。二、张勤和王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邻居周武的5万元债务由张勤偿还。三、张勤与王琼所有的75平方米房屋由王琼居住,王琼补偿张勤人民币8万元,张勤在同王琼离婚后两个月内,协助王琼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王琼。四、从张勤与王琼离婚的次月起,婚生子张杰在读大学期间,张勤每月付给王琼600元作为张杰的生活费,直至张杰大学毕业。”在张勤和王琼离婚后,双方都认真履行了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半年后,张勤以自己已将张杰抚养到18岁,自己不应当再承担张杰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为由,不再支付张杰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在张勤不再支付儿子张杰每月600元的生活费后,王琼向法院对张勤提起诉讼,要求张勤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付给自己600元作为儿子读大学期间生活费的义务。对王琼的起诉应不应该受理,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受理王琼对张勤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才符合起诉,原告王琼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张杰已超过18岁,已经成年,其父不应再承担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勤支付张杰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协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