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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

  

  而处于封建社会的欧洲大陆国家通常有一个强大的、集权化的官僚机构,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各种事先禁止式的父爱主义干预。例如,在当时的法国,除非法律明文许可,任何商业活动都是禁止的。国家还试图消除法律中的空白,把司法裁量压缩到最小空间内,[11]也不给地方进行差异化试验的空间。几乎所有重要的事情都只有获得政府批准才能生效,私主体的自我规制很难实现。比较而言,市场的自我规制和个人在国家不干预的情况下白手创业获得成功的事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像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容易被接受。[12]德国新兴商业阶级在19世纪晚期最为需要的恰恰是英美国家商业阶级已经得到的、免受专制政府对私人领域干涉的自由。这种需要很容易转化为也确实转化为了对法治的坚定信仰。[13]大陆法系国家的殖民地如拉丁美洲也继承了宗主国的政治观,即“把政府看作是好的、自然的和社会福利所必须的……没有理由要对之制衡或控制”。[14]拉丁美洲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强大的专制执政者、从属性的国会、虚弱的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其体系是建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观念之上。欧洲大陆传统对独立后的拉丁美洲国家仍然有影响,集中化的官僚控制和与之相伴的意识形态观念被永久化了,干预主义和普遍的专断制度环境令拉丁美洲国家企业活动的成功仰赖于企业与政治当权者的关系。[15]


  

  诚然,基本的立法和行政干预对市场发展确有必要,如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对市场的基础性配置资源地位予以尊重。但是,当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问题时,熟谙于政策执行的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扩大政府的控制范围,[16]对市场进行压制或者通过国家命令来试图代替市场;而普通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市场支持型和争议解决型的策略来帮助市场自律发挥作用,如通过改进诉讼规则来便利投资者起诉。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荷兰、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各种政府控制资本配置的机制来代替股票市场的运作,德国甚至走上了政府控制一切的法西斯道路;而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则采用了增强股东权利、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民事责任规则、实行存款保护等恢复和支持市场运行的方式,即使在史无前例的罗斯福新政时期,国有化仍然是不可想象的。在世界经济恢复增长的20世纪中期,大陆法系国家遇到经济危机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融资、银行国有化、国家投资公司等国家干预手段来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危机,而普通法系国家则继续通过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存款保险制度等手段来支持市场监管。[17]尽管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政策工具都不是为某一法系所专用的,但在最终效果上,大陆法系国家介入经济的程度明显更深,如其银行中的国有股比例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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