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来理解。中国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后,并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政府通过宪法和基本法授予的,并不是香港澳门本身所固有的。中国特色单一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实行“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9]
第二,从宪法法律的规定来理解。现行宪法文本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条款不多,主要体现在第31条、第62条、第59条这三条上。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属于宪法上所说的“基本的法律”。这表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基本的法律之外的法律”规定的政治制度。第62条第13项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规定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且,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59条第1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这一条中加上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赋予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以重要的宪法地位。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全国人大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从而使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了法律层面的规范。
第三,从其他宪法相关法来理解。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其第5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为特别行政区制度将来在台湾地区有效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该条第3项在列举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时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列,赋予了这三项制度并列的法律地位,而且特别行政区制度排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前加以列举。从法律上来看,如果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话,那么,将特别行政区制度纳入基本政治制度之内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