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却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规定。虽然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时曾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但在1954年12月全国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召开时,该法为新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取代。此后,根据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78年、1982年制定了新的政协章程。以1982年章程为基础,政协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又分别于1994年、2000年、2004年对章程进行了修订。[7]106虽然中共中央分别于2005年、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但从形式上看,这项制度确实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是否能够据此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不能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呢?当然不能。这是因为:其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召开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时,还没有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制定过程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代表性。客观上说,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二,现行1982年宪法肯定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作用和政治地位。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三,这项制度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共产党的领导是前提,不能抛开这个前提来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现行宪法中第1条就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即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在作为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只能通过共产党来实现。[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尽管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却有作为母法的宪法层面的规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虽然以上提到的2005年、2006年中央下发的关于政协工作的两个《意见》都重点强调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要求,但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应逐步稳妥地推进政协制度的立法工作,至少可以将其中的界别设置、人选产生、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等事项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使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