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了两项基本政治制度,一项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另一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而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提法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其他两项基本政治制度相提并论,这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4]十七大报告将中国的政治制度归纳为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即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中共十六大的“1+2”模式变为“1+3”模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说明了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那么,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进步,是否还有其他政治制度也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呢?判断一项政治制度能否成为基本政治制度的衡量标准又是什么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求教于学界。


  

  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成因分析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60多年的政治实践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其历史意义重大,政治地位高,社会影响力大。正是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因素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5]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开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新探索。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明确提出了倡导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1947年5月,针对当时一些人提出的内蒙古“独立自治”的错误倾向和分裂活动,我们党明确提出并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6]随后,在全国范围内相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总数为2470万;新疆自治区人口总数为2181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4602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630万;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300万。[2]5个自治区人口总和为10183万,突破了1亿;5个自治区土地总面积为43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约45%。由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论从所涵盖的人口数量还是地域范围来看,都应该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