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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二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自证其罪,在刑事法律以及实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很长时间里,办案部门强调的就是要求自证其罪。好像主要是自证其罪了,那么其被自控的罪行就是实际存在的,并且,这一自证其罪的言词也是十分充分的定罪证据。这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例证,都是依据的自证其罪而定罪量刑的,结果却是却错的,后被改判无罪。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于是,这对这一情况,制订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也是刑法刑诉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司法上的一个进步。


  

  三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指证。这次的刑诉法修改,不得强迫近亲属出庭指证,是一个很大的热点。这一新的内容,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的问题、传统的文化和感情的问题。如果提倡、强迫近亲属出庭指证,那么,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所系何在,中国重视亲情的传统何在,孝敬的文化何在。如果只是要求近亲属出庭指证,对于中国人的感情、家庭、文化、传统,肯定是不小的伤害。并且,这一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但愿这次对于这点上的修改完善,能够做得更好一些。其实,这几年的努力,就是在尽力恢复、重建中国的传统文化。


  

  第四是少杀、慎杀。少杀慎杀,其实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经常被提倡的。而不像以前认为的那样,都是主张多杀。这一对于历史的认识,需要得到纠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也就不会再有了。并且,生命是人最尊贵的东西,其他的一切,都是建立在生命之上的。大家都说,生命之上。少杀慎杀,就是出于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少杀慎杀,这一理念已经得到了落实。在司法工作中切实落实少杀慎杀,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司法的最重大成果、进步。


  

  第五是刑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赔偿法制定和颁布的缘起,其实主要就是基于对于刑事职权侵害。对于刑事职权侵害,刑事赔偿起到了赔偿、安抚等诸多作用。到目前,刑事赔偿更是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且,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也反过来促进了刑事职权的依法行使,其作用巨大。虽然,刑事赔偿相关规定,并不属于刑法刑诉法的条文,但是,它是与刑法刑诉法配套规定的,可以说它是刑法刑诉法的一个大的体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为了适应刑事法律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包括刑事赔偿部分,也作了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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