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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强国

  

  第三,法的至上性。在法治国家里,法是至高无上的,一切政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温家宝总理于2008年5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们交谈时的话说,就是“法比天大”。法的至上性是通过法的权威性来保证的,而法的权威性在于做到:1.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当各种行为规则,如社团章程、社会道德规范等与法律冲突时,必须服从法律;2.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最强的约束力。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会被严格追究,国家和社会以强权和文化来保障法律的实施。没有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法律就会失去权威。一个没有法律权威的社会就不可能是法治社会;3.遵守和服从法律已成为人们的自觉习惯。法治已成为人们的信仰。记得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只有当文本上的法律成为人们内心中的法律时,这才是法治状态。人们对法的信仰及由此所决定的守法程度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程度。


  

  第四,法的预设性、公开性、稳定性、平等性。1.法是事先而不是事后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预制的法律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适用不得溯及既往,人们不用担心事先的行为被事后的法律追究,不用担心事先的权益被事后的法律无端剥夺;2.法是公开的。不公开的法律不得约束人们的行为,不知无罪。法治国拒绝以“秘密法”作为处分公民权利的依据;3.法是稳定的。法律不能早令夕改,不以公共利益并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收回公民已赋的权益,公民的信赖权利得到有效保护;4.法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第五,权利的保障性和权力的制约性。在法治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依法并通过正当程序不得被限制和剥夺;尤其是其人身权、住宅权、财产权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同时,在法治国家里,国家的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社会的监督。法治是对权力的控制,因为权力具有腐蚀性。在法治国家里,不存在法律以外的权力,不存在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存在可以集权于一身的权力,不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公权力被牢牢地关进铁笼子里,从而能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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