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个法律修改后,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太多,即使如最高人民法院这般注意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援引条文序号的对应一致性,仍然难免挂一漏万。例如,“调整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民诉法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但就是该“票据法司法解释”,却没有与修改后的票据法条文序号做相应调整。例如,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7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票据法于 2004年修改后,原第103条、第104条已经调整为第102条、第103条,“票据法司法解释”却并未做相应调整,已然与票据法的相关条文不对应。“票据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76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过程中,法律的条文序号往往要起到条文“名称”的作用。即法学研究者或法律工作者在以文字或口头表述法律某条的内容时,不必复述该条文的全部内容,甚至也不必概括该条文的主要内容,仅以该条文序号指代该条文内容即可。例如,提及“合同法第51条”,研究合同法的人都知道是指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提及某人行为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指某人行为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再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在论证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某罪名的罪状时,往往直接以相关刑法条文序号指代该条内容,如证明被告人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指该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可见,法律条文的序号在实际生活中起到具体法律规范的“代号”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具体法律规范的名称。全部条文重排模式运用的实际效果,就是在每次法律修改时,就对所修改法律的大部分条文进行改名。当有的法律经多次修改时,采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来整理条文序号,就是不停地反复为具体法律规范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