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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

  

  固化序号删加式的技术功能与实际效果也是利弊互现的,并且与全部条文重排式正好相反对应。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优点是:(1)在修改法律时,可以避免对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降低法律制度的修改成本。(2)可以减少因修改法律而发生的技术性疏漏,维护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和严肃性。(3)可以尽量避免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有助于延续对法律条文的习惯表达。(4)可以减少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阅读障碍,有助于维持法学研究智力成果的持续利用。当然,如同全部条文重排模式也有缺陷一样,固化序号删加模式也有其自身缺陷。其一,在对法律条文的顺畅阅读方面,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阅读效果不如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其二,在法律文本形式上的美感方面,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文本外观不如全部条文重排模式。


  

  就至今为止的我国法律修改情形来看,除了在刑法修改时对法律文本的整理采用了固化序号删加式外,对于其他法律的修改,无论是修正还是修订,对于修改后法律文本的条文体系整理,都采取了全部条文重排式。其情形虽然习以为常,但个中原因及其效果值得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改时的法律文本整理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绝不是对全部条文重排式和固化序号删加式这两个模式之间进行利弊比较的结果。因为只要对这两个模式进行深入的利弊比较,其比较结果所显现的明显优劣差异,就会导致在大多数的法律修改中弃用全部条文重排式而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而不是只在刑法修改时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在刑法修改时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主要是基于方便贯彻法律适用原则的考虑,因为刑法的修改将产生新的罪名、罪状和罚则,固化修改前刑法的原有序号,有利于识别和检索修改后刑法中不同条文的制定时间与生效时间。


  

  二、全部条文重排式固有缺陷的细解与例证


  

  如上所述,在我国至今为止的法律修改实践中,除了在刑法修改时采用了固化序号删加式之外,其他法律修改时都采取了全部条文重排式。全部条文重排式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并且是严重的。只有具体而深刻地认识到全部条文重排式的固有缺陷和现实问题,才能避免全部条文重排式在法律修改时“带病上岗”。


  

  (一)容易引起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


  

  所谓法律的“连锁修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某一法律规范所在条款的实质内容修改后,带动同一法律其他条款也要进行的相应修改,例如,同一法律中在前条文序号更动,其后各条文序号也要相应更动,条文内容中含有其他条文序号的,也要进行修改更动。二是指当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经修改后,基于原法律规范所建构的其他相关制度也要进行的相应修改,例如,当公司法全面修改后,与该法相关的刑法(如其中有关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犯罪的条款)、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大量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都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所谓“不必要的连锁修改”,是指相关法律制度的连锁修改不是因基准法律实质内容的修改所导致的,而仅仅是其法律条文序号的更动所导致的。法律条文序号的更动不过是一个条文编排的技术措施,但仅仅因一个法律条文序号的更动,却迫使同一法律其他条文特别是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也得跟着进行连锁修改,显然增加了法律修改的成本,并且不必要地耗损法律应尽量保持稳定性的特质。因为法律的稳定性不仅是指规范内容的稳定性,也包括法律结构形式的稳定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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