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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

  

  所谓“固化序号删加式”,是指在法律修改时,对所修改法律的原有条文序号不做更动,如果有删除的条文,就在保持其上下条文序号不动的前提下,明确标识该删除条文“已删除”,如某法律第7条被删除,就在第7条序号旁注明该条“已删除”,其第6条以上与第8条以下的各个条文序号均保持原状;如果有增加的条文,就在所修改法律中规定事项最接近的条文之后加入该条文,而该条文之上或之下的原有条文序号保持不变,如某法律修改时在第18条之后增加一条,就直接将该新增条文加在第18条之后,以“第18条之一”标识该条文序号,原有第19条及以下各个条文序号均保持原状。大陆法系国家修改法律时,固化序号删加式是常用的条文序号整理方法。例如,日本《证券法交易法》几经修改,其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收购制度时,就在该法第27条之后以“之二”直到 “之三十”增加了30多个条文,因为其中“之二十二”之后还有“之二十二之二”等3个条文。[3]再如,韩国商法典修改时删除第36条,就在法律文本上直接注明第36条“删掉”,其第35条及以上与第37条及以下的条文序号均保持不变。[4]在我国,对于1997年修订后刑法,在修改时也采取了固化序目删加式的序号整理模式。例如,根据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5]


  

  在法律修改时,采用全部条文重排式的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其技术功能与实际效果是利弊互现的。全部条文重排模式的优点是:(1)有助于实现对修改后法律文本的顺畅阅读。因为修改法律时将全部条文重新排序,其间没有因删除而发生的条文空缺,也没有加进“某条之一”、“某条之二”时的叠加累赘,所以阅读法律条文时可保持顺畅。(2)有助于实现法律文本在形式上的美感。因为将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全部重排,法律文本没有形式上的残缺感,给人以齐整有序的结构外观。但是,全部条文重排式具有上述优点之外,也有难以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很严重的缺陷。其一,容易引起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其二,容易导致因修改法律而发生的技术性疏漏;其三,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其四,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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