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
陈甦
【摘要】修改法律要伴随着法律条文序号的整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但是,在法律修改时采用全部条文序号重排模式具有严重的弊端,如容易引起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容易导致因修改法律而发生的技术性疏漏,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因此,在法律修改时根据条文删除或增加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条文序号整理模式,是有很大社会效益的立法技术措施。
【关键词】法律修改;条文序号;条文删加率
【全文】
法律修改是一种对既有法律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变更的立法活动,其结果是在实质上改变既有法律规范的内容。根据立法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因为法律规范内容的表达是以条款形式连结组合的文本,因此除了极为个别的情形外,对于法律规范内容的实质修改总是伴随着法律条文外在结构的形式更动,如增加条文、删除条文或调整条文次序等,由此导致每次法律修改后所公布新的法律文本,通常要有被修改法律条文序号的整理。虽然对法律条文序号的调整只是伴随法律修改而为的技术措施,但实际上,对法律条文序号的调整具有很大的实用效应,能够对法律的阅读与应用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法律修改时的条文序号整理模式进行分析,进而阐释各个整理模式的特点与利弊,并为今后的法律修改提供可资参考的技术建议。
一、两种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及其利弊
本文所指称的“条文序号整理”,是将法律文本中的每一个条文视为单独完整的结构元素,在不考虑条文内部的文字内容是否有变化的前提下,仅指修改法律时对文本中的条文数量、次序等所进行的重新编排组合。根据我国至今的立法实践,法律修改时的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全部条文重排式和固化序号删加式。
所谓“全部条文重排式”,是指在法律修改时,只要对所修改法律的既有条文进行了删除或在既有条文之外增加了新的条文,就将该法律的所有条文进行重新排序,重新建构该法律条文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依次顺序的完整序目。例如,1995年票据法于2004年修改时,只删除了该法的一个条文即第75条,然后便“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1]经过这次修改,票据法由111条减为110条,而条款顺序调整的结果,是原票据法第76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重排。再如,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修改时,增加了5条,删去了1条,商业银行法整体上由91条增加为95条,其条款顺序作全面调整后重新公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