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阶段,自然权利通过自我立法的自由展示了人之为人所具备的尊严,意在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主人,而非奴隶。自然权利能动性的建构能力在有尊严的立法主体中得到完全的实现,它不仅是公共秩序的来源和根据,也构成为权利主体本身自我确证的价值标准。虽仍有二元论的嫌疑以及产生虚无主义的危险,但自然权利成功转变为作为价值的自由。个体成为主体,内在与外在相统一,自由为自然立法,权利获得尊严。
四、结语:自然权利的意义
在古今之变的大格局中,自然权利为近代政治提供了全新的正当性,集开端、价值、力量于一身,显示出巨大的能动性力量。
自然权利是新的开端。近代哲人为政治秩序奠定了一个较低但较为巩固的基础,这个基础与古代及基督教传统完全不同。在他们看来,自然正当的实质是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神圣正当的实质是启示占据统治地位,二者皆为高调理想的虚幻想象,将人类事务的根据诉诸于人类事务之外,缺乏务实精神。自然权利的现实性在于,要将政治真正奠基在人类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上。因此不但拒绝自然目的的指引,也否定上帝之城对于地上之城的优越性,而是坚信正确理解的人性就是公共秩序的开端。开端是对目的领域和神圣之物的排斥,是对人性本身尤其是自然激情与自然理性的肯定。开端意味着“基础”,这个基础是属人的。开端意味着“起点”,这个起点为人力所及。开端在将自然等同于必然性的同时,解放了人性,提供了自然状态,也同时找到了价值和力量。开端蕴涵着原则,自然权利既是政治与道德事务的开端,又为政治与道德事务确定原则。
自然权利是新的价值。这种价值由保命、财产权和自由始,在法国大革命中被引申为“自由、平等、博爱”,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被鲜明地表述为“权利优先于善”。平等的自由与经过理性选择的自主是论证自然权利之所以是价值的两个显著论据,而在背后支撑的则是一种源初意义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蕴藏于人性之中,属自然激情的内涵,但却是为理性所辩护的正确而合理的激情,在近代早期通称为“自我保存的欲望”,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最为典型。而霍布斯又是接纳了马基雅维利的前提,把自然等同于必然性,把僭政(tyranny)等同于自由创造。因此,权利的价值本质上就是自我保存的价值,就是为了自我保存而自由创造的价值,也就是用僭政的方式来克服自然必然性的价值。这就意味着,自然权利在开启了合法的政治秩序的同时,也为各种形式的反抗甚至革命提供了理由:在理论上权利政治可以无限递推到各种原本不是权利的事物。如果权利就是正确的标准,那么权利可以诉诸于人性,也可以诉诸于非人性( 福柯等后现代作家即将权利与人性相对立,深挖人道主义的权力根源和现实机制,他们的论题就变成“主体之死”或“人之死”。)。
自然权利是新的力量。它将原本受到自然目的和神圣权利桎梏的力量释放出来,以积极行动的人类自由创造性地建构秩序,拥有巨大的活力和能量。在建构公共秩序的过程中,自然权利得以转换为抽象普遍的法权、受启蒙的个体利益以及有尊严的立法主体,这也是自然权利本身经受驯化的过程。自然权利的力量就是自由的力量。自由不仅是消极的摆脱束缚,还能积极主动地行动,尤其是通过自我立法确立主体地位,体现人之为人的高贵尊严。自由体现了强大的建构能力,在向平等的自由的扩展中,演化成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民主是自由的普遍化,本质上旨在追求平等权利,由特定的人或特定阶层的自由推演到人民全体。法国大革命的实践及其理论表述如卢梭与康德的思想证明,以平等的自由为基础的共同体是作为主人的公民之间的联合,现代共和的前提是人人都能做主、人人都要负责。自由构成为人民统一性的基础,这是一项极具想象力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