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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的力量

  

  人们往往把休谟的质疑当成自然权利学说的衰落,其实不然:自然权利自身的转化和重构才是历史进程的内在动力。休谟只是以极端的怀疑论对经验论的归纳基础提出了疑问,认为理性遵循的因果关系或许只是因果性联想。功利主义与康德分别是对休谟质疑的两种回应,也是自然权利的两种替代形式。功利主义诉诸于“功效”概念,以“相关事件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强调利益算计之后的结果( 参见李强:《自由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康德则诉诸于先验图式,旨在论证能为自然立法的主体。前者倾向于社会领域,后者倾向于形上领域,分别提供了一套普遍性学说。第二阶段还可以延伸到德国的国民经济学体系和社会理论,李斯特、马克思、韦伯、齐美尔、特罗尔奇等人仍在为探询文明社会的内在规律和动力而努力,只不过他们通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自然权利营建文明社会的力量在资本主义对世界市场的席卷中转化为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转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之间的阶级斗争。如何应对阶级分化和商业社会带来的不平等,如何解决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但仍坚持自然权利,是卢梭与法国大革命的任务。


  

  三、自然权利:有尊严的立法主体


  

  卢梭看到了自然权利法权化与经济社会化之后的问题,他着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公意,或普遍意志。基于被启蒙的个体利益之上如何达成公意,克服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的不睦,是《社会契约论》的重点。公意遵循了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基本逻辑,以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二分作为起始点,但卢梭诉诸于“社会”契约,放弃了统治契约的暴戾之气。卢梭的社会契约将人们之间相互立约转变成个体自身的要求与行动。他延续了霍布斯论证自然权利与利维坦的同构性,只不过将同构性的基础替换成“意志”。个体意志通过社会契约实现公意的方式不再是签订外在的契约,而是自我立法。每一个人运用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仿佛”每个人自己遵循的规则就是共同体的法律。“仿佛”(as if)是其中的关键,旨在将外在性的他律变成内在性的自律。公意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的核心是要建构一个统一的整体,它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方式就是通过 “仿佛”的转变,使公意直接同质性地落实于每一个人的自我立法。这就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统治转化成人们对自己的统治,将人们对一个由签订契约成立的政府的服从变成了自我服从。统治与服从之间的外在张力被解除了,个体成为能够自主运用意志进行立法的主体,这就是公民。


  

  在卢梭看来,公意对公民的要求非常严格,这是因为公意常常受到众意的侵扰,公民必须与市民倾向做斗争。公意是普遍意志,众意是特殊意志。个体因为占有欲、虚荣心或其他激情的支配,会形成特殊意志。特殊意志描述了人性中 “利己求私”的一面,这与财产及占有有关,不只是公民社会的状况,可以一直追溯到自然状态。特殊意志的典型存在领域是社会领域,是作为市民存在的个体结成的社会关系,但其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自然状态,这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公意是对于特殊意志的克服,真正重要的并不是公意在数量上的优势,而在于质量上的纯粹性。卢梭认为,真正统一性的构成一定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意志”。这就需要摒弃私利,消除外在与内在之间的界限,将不同的意志凝聚为一个整体,形成国族(Nation)( 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公意的产生系出于自然人的自我立法,这亦是自然人向公民的转变。卢梭认为,自我立法是自由的体现。卢梭的自由是“摆脱束缚”的自由与“积极行动”的自由的新的合题。17世纪自然权利学说的逻辑是将自然权利作为内在性的终结,在此基础上建构人为的超越性:国家主权。斯宾诺莎试图在内在自由与外在权利之间划定界限,以更好地保护内在性,但是,又不得不把自然权利形式化,内在外在的对峙仍难以消除。卢梭要使自然权利脱胎换骨,从抽象普遍的法权与被启蒙的个体利益发展成为自我立法的主体。他的自由概念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自由就是自主。无论是抽象普遍的法权还是被启蒙的个体利益,都有赖于转化,尤其是外力的转化,在卢梭看来,其中必定包含着强力和欺诈,这是自然权利仍受奴役的体现。外在与内在的区分表面上看是要确保内在自由的价值,但却是对公民进行的人为撕裂。摆脱自然目的与神圣权利的束缚构成了自由的前提,但自由的精粹并不在于由此拥有了“积极行动”的全部可能性,而在于能够在摆脱束缚的权利基础上主动为自身设定规则义务:服从自我立法才能体现自由的层次和境界,也是人兽之分的根本。其次,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卢梭有名言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页。)。他将自由与枷锁相对立,强调不平等对于人性的败坏。《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就描述了由自然向文明的败坏过程。卢梭并不认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是一件欢欣鼓舞的喜事,早在自然状态中,就发生了由于占有欲和财产权等不平等关系的引入对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败坏。文明社会是对各种不平等的固化,而公意则是对于平等的自由的实现。恰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立法主体,每一个人遵从的法律与自我立法的结果相同,所以才能克服由于自然的败坏而导致的不平等的加剧。最后,自由即德性。由自然义务向自然权利的转折是近代政治正当性的实质变化,近代哲人都对体现自然义务的德性学说进行了改造。马基雅维利将德性改造为政治德性,霍布斯和洛克将德性改造为社会德性,德性成为自然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卢梭认为,自由体现了在扫除一切障碍后人的自我约束,这是崇高的尊严。自由在个体内在层面实现了超越性,自由体现了巨大的力量,其本身就是德性,无需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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