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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的力量

  

  总之,通过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的努力,自然权利在第一阶段成功转型,奠定了建构公共秩序的基础,祛除了暴力特征,成为公民社会的法权。这种法权是抽象的,从自然状态中以身体为依托的保命到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财产权,再到内在自由,自然权利变成了一种抽象的权利,被外在化、形式化、中立化。同时,这种法权是普遍的,权利之自然不仅由于具有共同的人为标准,还是因为权利可以诉诸于每一个人,生死、劳动价值、内在外在都足以适用于不同人群,自然权利变成了普遍的权利,构成为文明社会的标志。自然权利转化为抽象普遍的法权,构成为抽象国家的基础。


  

  二、自然权利:被启蒙的个体利益


  

  自然权利在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进行国家政权建设,解决宗教与政治问题;在第二阶段的任务则是进行社会建设,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自然权利转化为抽象普遍的法权,暴力得以规训,政治得以法律化,但自然权利本身所蕴涵的能量并未消逝,而是转化到了经济与社会领域,致力于营建文明社会。作为权力哲学的自然权利学说披上了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理论的外衣,为工业革命提供了辩护,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说明,为作为独立领域的社会提供了论证。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壮大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一个能够与国家相抗衡的公共领域出现,个体利益在市场交换中可以像魔法一般产生公共利益,通过“需要的体系”可以实现社会整合,自然权利在经受商业社会洗礼后变成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二阶段的理论源头可以上溯到洛克。洛克的理论贡献不在于对霍布斯的修修补补,而在于用财产权概念为自然权利找到了现实化的途径。洛克的财产权包括人身、财产及自由,通称为财产权。他为财产权赋予了三个崭新的特点。首先,将财产权从神学体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摒除了宗教的道德约束,使之成为人类本身的创造。在《政府论》上篇,财产权甚至成为衡量亚当的后代是否拥有统治权的标准之一,直接参与了神学政治批判( 参见洛克:《政府论》上篇第七章:“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2-68页。)。不仅如此,《下篇》伊始,财产权被论证为道德上的善,成为政府的目的和立法的依据。其次,财产权源于人的劳动,由人类劳动施加于自然界,创造价值。人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构成为财产权的内核。它有两种典型载体:土地与货币。洛克所关注的并非盈利的商业活动,而是人类劳动创造价值本身,这是人类行动的自由的集中体现。在本质上,财产权的核心在于人类对价值的创造,这种创造就是自由,可以延续、反复、运动、增长。第三,财产权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能够分离。在自然状态中,二者是合一的。进入政治社会,公民将保护财产权的权利交付政府,由政府提供保护;但仍持有反抗权,反抗权的根源就是财产权。政府保护财产权的力量就是对于财产权的使用的集中,而反抗权则证明公民个体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源自财产权的反抗权能够建构宪政,从根本上高于政府,属宪政主权层面。对于财产权的使用则一方面给予政府,使其拥有保护之力,另一方面仍为公民持有,以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


  

  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在将自然权利成功政治化的同时,也开辟了经济化与社会化的道路。商业社会的塑造及一系列规则的形成为自然权利政治化后的剩余能量提供了宽阔的舞台。在搭建了政治秩序的法权框架后,自然权利改头换面,以产权和社会权利的名义,投入文明社会的建设。亚当·斯密的理论对这一转化进行了卓越的论证。


  

  第二阶段的核心即是亚当·斯密。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感论》涉及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基本问题,所以往往被人们视为论证商业社会合理性的作品。但回溯近代西方思想史的大传统,这两部作品却是其宏大的正义论体系构想的组成部分( 感谢北大政府管理学院康子兴博士与笔者的讨论。)。这意味着,斯密是在17世纪政治哲学家以自然权利为起点打造的近代政治正当性基础上工作的。所不同的是,斯密将自然权利的政治化亦即政治秩序的建构当成了理论前提,他不必关心自我保存的暴戾,也无需为政治找到一个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基础,而是可以直接从经济社会命题入手,探讨“自然秩序”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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