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致力于自然权利的宪政化,旨在改变公民个体在面对国家主权时的弱势地位。既要坚持霍布斯的逻辑,又要改造霍布斯的暴戾,这是宪政化的双重任务。斯宾诺莎则更为冷酷。他祛除了自然权利诉诸于保命和财产权时关系到人的身体的种种遗迹,强调在现代社会中如何保存内在自由,认为这才是自然权利最为重要的使命。内在自由指的是良知、信仰和思想言论自由,关涉人的灵魂。与霍布斯着眼于以人为的超越论再造秩序以终结内在论、洛克以宪政论提供一套有关自然权利的审慎化方案不同,斯宾诺莎一以贯之地使用了内在论,试图通过为外在权利与内在自由划界来保证内在自由的实现。
内在论奉行的是否定性逻辑,实现的是不断革命。霍布斯等人找到了自然权利这个实体,试图终结内在论,并在个体之上重建秩序。斯宾诺莎的内在论以理性为主导,试图追求圆满的真理。对他来说,理性就是力量。为了保证真正的理论探究不受侵扰,斯宾诺莎借助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将其打造成一个徒具力量的形式化概念。自然权利等同于、也仅仅等同于力量,仅是谋求共同生活、建立公共秩序的基础与开端,并不包含更多涵义。在自然权利基础上建立的政体是以形式理性搭建的共同生活的平台,仅仅对人们的外在行为构成约束,而无法触及人们的内心。人们的外在行为要遵从国家法律,内心却可以另行一套。权利有了外在内在之分,是斯宾诺莎的创造发明。人们当然可以说,他的苦心孤诣是为了在现代保存古代,在启蒙时代保持犹太性。但无论如何,斯宾诺莎以区分内在外在的方式撕开了利维坦的一道口子,开启了以内在之名反抗外在的行动,其精神气质是秉承典型的内在论:因为内在论旨在以否定性的逻辑实现不断革命。
斯宾诺莎崇尚自由与民主的合体,原因在于民主政体更能坚守内在外在的界限,能够更好地保护内在自由。这并非有意向现代政治献媚,他的政治偏好与政体形式无关,其核心关注在于要牢牢守住外在权利与内在自由之间的界限,《神学政治论》第十九卷暴露了他的真实意图( 参见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十九章,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60-261页。)。斯宾诺莎对于内在外在的区分会造成三个后果。首先,外在权利的形式化。虽然斯宾诺莎将马基雅维利的精神实质融入了霍布斯的理论框架,但他并不关心政体形式,而是更为关注现代政治是否具有理性基础。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建立在启示信仰亦即激情或意志之上的神权政体,斯宾诺莎以深挖神权政体根源的方式将其理论基础归于激情。神学政治批判之上建立的现代政体则试图以哲学即理性为基础。但是,斯宾诺莎清楚,现代政治需要的理性在于对大众的启蒙,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他诉诸于形式化的理性,这就是将自然权利等同于力量的理由。以理驱利,所得者仅是力而已。其次,公共权力的中立化。在斯宾诺莎手中,自然权利转化为仅具形式理性的力量,由此建立的公共权力体现为绝对性的增加,亦即统治力量与被统治力量的相对权重。民主政体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具有最高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并非霍布斯意义上国家对于公民的超越性,而是统治力量的真实写照。究其实质,斯宾诺莎的绝对性所描绘的是公共权力的中立化。公共权力对于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不因文化信仰和身份差异有所不同,“绝对”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权力的中立化是自然权利形式化的必然结果,斯宾诺莎的意图就是要将政体的精神内核转化为形式理性,保持一个仅靠中立力量搭建和维续的外在政治框架。最后,在政治上,外在权力保护内在自由;在价值上,内在自由高于外在权利。斯宾诺莎在外在与内在之间划出界限的用意在于限制外在权力,这种限制与其说是制度设计,毋宁说是理论规定:他的《伦理学》是一整套具有几何学外观的规范化理论体系。一方面,将自然权利外在化,祛除价值,等价于单纯的力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将内在自由凌驾于外在权利之上,内在自由是目的,外在权利是手段。斯宾诺莎的信心在于内在自由旨在追求理性的圆满而更有力量,结果却提供了内在自由对外在权利的优越乃至否定,二者之间的矛盾要等到卢梭的共和思路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