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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的力量

自然权利的力量


王利


【关键词】自然权利;能动性;宪政化;公意
【全文】
  

  人们一般将自然权利学说看作近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往往从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角度将其视为论证个体自由的学说,强调自由的被动或消极面相,多少忽视了自然权利本身所具有的能动性力量。与古希腊的自然正当与基督教世界的神圣正当不同,自然权利不仅提供了崭新的正当性类型,还切实参与了公共秩序的建构。在近代政治哲人的笔下,自然权利学说很少软弱、消极和抱怨,而是充满了力量和激情,饱含着为新政治形态立法奠基的雄心抱负。有趣的是,自然权利学说大都有着新教背景,典型者如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他们有着直接的政治对手和理论对手,前者如西班牙天主教帝国体系和罗马教廷,后者如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包括维多利亚、苏亚雷兹、阿亚拉等人( 在思考近代西方思想史时,西班牙帝国及萨拉曼卡学派值得重视,由此才能彰显西欧新教诸国的现实目标。感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刘晗博士与笔者的讨论。)。


  

  自然权利学说滥觞于16世纪,兴盛于17世纪,繁荣于18世纪,衰落于19世纪。从整体上来说,自然权利学说洋溢着乐观向上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具有鲜活的原发性力量,这与欧西近代早期的历史使命密不可分:必须建立新的政治架构,以凝聚内部力量,应对外部战争。自然权利即是能动的建构性力量,自然权利学说在本质上即是新的权力哲学。它正确处理了力量与审慎之间的关系问题,找到了集聚力量的方式,为政治社会奠定了个体同意的普遍基础。它为如何从最为基本的单元:个体之上吸纳力量以建设新秩序提供了一套有效的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各种思想资源为新制度提供了合理论证。这是一次具有高度共谋意识的契合行为,哲学家和政治家朝着同一方向齐头并进。结果是,自然权利以其自身成为正当性的标准和尺度,并以全新的创造性为近代政治提供了巨大的能量。


  

  自然权利的能动性的建构能力体现为一个逐渐实现的过程,这也是自然权利不断自我确证、否定和扬弃的过程。依据逻辑次序与时间次序的统一,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主题,由不同的理论主体担纲。第一个阶段解决的主要是暴力问题,通过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的努力,将自然权利论证为抽象普遍性的法权。第二个阶段解决的主要是经济与社会问题,通过斯密和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工作,自然权利转变为被启蒙的个体利益。第三个阶段解决的主要是平等和自由、同质与异质的矛盾,通过卢梭与康德的论证,自然权利转变为主体有尊严的自我立法。


  

  一、自然权利:抽象普遍性的法权


  

  依托于自然状态的自然权利拥有赤裸裸的力量,对于自我保存来说,先发制人是合理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然状态下战争的权利。最极端的是霍布斯的构想: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七章,黎思复、黎亭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页。)。洛克的自然状态貌似平和,却也有暗流涌动。《政府论》下篇开始他曾两次坦言,要陈述一种“奇怪的学说”(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二章:“9.我并不怀疑这对于某些人似乎是一种很怪的学说”;“13.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碰到盗贼将之杀死是合理的,因为盗贼要威胁人们的人身及财产权。斯宾诺莎更为直接,将自然权利直接等同于权力。他的例子是大鱼吃小鱼,大鱼的权利在于拥有更大的力量( 斯宾诺莎:《政治论》第二章第四节,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11页。)。因此,自然权利的出场是血淋淋的,它以自我保存为期许,却允诺人们能够为了这个并不甚高明的目的不择手段。马基雅维利的逻辑被运用到自然状态中:人们能够为了一个正确的目的释放所有的能量,因为这个正确的目的遵从着自然必然性。实际上,自然权利是作为一种“内在化”的解放力量出场的。所谓“内在化”,是指经过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和宗教改革,人,尤其是个体本身承载了价值意义。近代政治哲人极尽所能地将自然权利所具有的全部力量呈现出来,意在表明这是一个摆脱了古代和基督教传统束缚的新生事物,它是正当而强大的,必能创造新天新地。但是,自然权利仅仅作为革命性的解放力量,无法营造一个和平安定的政治环境;仅仅拥有锋利的杀伤能力,很有可能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伤害,甚至自我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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