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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个时期以来,无序上访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又妨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在此问题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面对的困难依然很多很大。上访问题上的形式违法性与诉求合理性之间的冲突为我们解决上访问题增加了难度。我们必须寻找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法律机制。司法必须担负起消除上访的重任。为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着手,为上访问题的彻底解决,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只有司法能够作出也必须作出的贡献。


  

  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


  

  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就总体来看,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的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


  

  分配公正问题,历来都是世人瞩目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各个阶层或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了多元化的情况。多元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利益的差异。利益差异的急剧拉大,必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社会和谐就无法实现。法律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确定合理的收入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法律在分配的税收调节上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税收立法始终是对社会分配进行有效调控的手段。


  

  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是特别重要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只有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要彻底减少纠纷依赖的是社会公正,要消除纠纷依赖的同样是社会公正。如果说前者依赖的是泛义的社会公正,后者依赖的则是特定的司法公正。那种认为和谐社会无须司法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不要司法,而必须使司法发挥充分的效用,为社会和谐提供最有力的手段。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司法对于法律本质的展现与归结。正是因此,与法律公正属性相一致,司法自古以来就具有公正的价值内涵。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


  

  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不会是和谐的。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如果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就会不平则鸣地抗议,也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状态。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只有整个社会处于全面的公正之中,我们才可能说这个社会赢得了长治久安的道义基础,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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