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卓泽渊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建设
【全文】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
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转变我们既有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观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不同的法律观念指导、制约、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态度与行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作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从本质观意义上讲,应当强调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是对旧法律的超越。这种超越也就表现在它不能再把自己定位为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再狭隘地以阶级统治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而应当将自己定位为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要特别重视法律的指引功能、秩序功能、裁判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引社会行为的规范,建构社会秩序的规则,裁决社会纠纷的准绳,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应当深化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使法律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和谐社会是一个被法律调整得很好的社会。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制度前提。我国已经在2011年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会方面或问题的无法可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调整,而且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调整。所以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