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与翻唱的博弈
杨延超
【关键词】音乐作品;强制许可;声明权
【全文】
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46条犹为引人注目,根据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条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一大批音乐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似乎该条规定已让他们艺术生命“老无所依”,亦或“悄然离去”。显然,他们看重的是对原创歌曲的“占有”,或者说,他们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要求翻唱者获得他们的许可。的确,这种“占有”不仅是对其财产利益的捍卫,更体现了对创作者人格的尊重,这种“占有”源自一个创作者最本能的要求,法律对这种本能的捍卫,能在客观上激励创作者“勇往直前”。正是基于此,该项强制许可制度也让诸多音乐人颇为不满,在他们看来,只要付费,就可以使用他们的作品,无异于只要付钱就可以“霸占”自己的孩子!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著作权法必须要关注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设立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基于作品传播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的同意,但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强制许可”制度着眼于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通过“强制许可”促进社会文化传播,另一方面又通过支付报酬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草案第46条的规定,恰是强制许可的情形之一。根据该规定,一首歌曲出版3个月后,录音制作者欲使用该歌曲,无需征得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同意,但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正确解读草案第46条,还需要指出,并非任何形式的翻唱都可以主张强制许可,草案仅允许通过录音制作的形式,如出版CD等方法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而翻唱歌曲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行为,并不能获得草案第46条强制许可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