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所引发的洗钱行为与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且此类行为发生频度较高,有必要将其和跨国贪污贿赂犯罪作一并研究。通常理解的洗钱,是一概括性较强的概念,总括了把所有不正当或非法收入变换为正当、合法收入的种种手段。反洗钱是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作出宽泛的规定,其中以美国为最。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狭窄,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系洗钱罪的上游行为,并且将上游行为限定于犯罪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由于跨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拥有的犯罪资源较多,在洗钱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以利用的职务条件较为充足,具有实施行为的较大空间,其洗钱手段较一般洗钱手段也更为多样性和隐蔽性,带有明显的职权行为痕迹。
作为系列犯罪行为,洗钱与跨国是跨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两个支点。正是“赃款(黑钱)”和“嫌疑人”的跨国,才使此类犯罪成为“现象化”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对这一犯罪现象广泛和高度的关注。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手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贪污贿赂行为与洗钱行为交叉或同时进行,两者在行为时间上间隔较短,两种行为多由同一人实施;二是贪污贿赂行为与洗钱行为发生一定的分离,先行贪污贿赂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后再指使他人实施洗钱行为。
【作者简介】
陈东,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注释】参见赵秉志、钱毅著:《跨国跨地区犯罪的惩治与防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给调查追诉带来的法律上复杂性,其实就是不同法域间法律上的障碍与冲突。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9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吴丕主编:《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参见欧斌、余丽萍、李文民著:《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司法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参见李万熙著:《引渡与国际法》,马相哲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发源国即犯罪策源地国、犯罪行为人国籍所在国。流向国即犯罪行为人逃往地国、赃款转移地国、洗钱到达地与终止地国。
参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涉及的许多跨国犯罪都属于腐败犯罪。
见前引⑵,第98页。
参见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